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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安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一、起草的背景和依据(一)起草背景L是整合现有政策,发挥整体效能的需要。继202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2021年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安顺市推动高质量发展人才政策若干措施(试行)(安市办发2021)24号),2022年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中发(2022)
2、8号)、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黔建房资监通2022)46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先后执行了安顺市推动高质量发展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安顺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又提又贷”及购买二手房提取业务的通知、关于适当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的通知和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
3、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等政策,对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进行规范管理,但这些政策分散于几个规范性文件中,政策间协调性不够。因此,有必要对现有政策进行总结、梳理和整合,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进行规范固化,构建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发挥整体效能。2.是对原办法、原实施细则框架、内容修订和完善的需要。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2年度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12年8月30日印发,文号为安市公积管委通字(2012)1号。安顺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安顺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安顺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安顺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4、实施细则、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度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7月15日印发,文号安市公积管委通字2020)4号、安市公积管委通(2020)5号。期间国家、省、市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服务方式,虽然实际工作已按国家、省、市要求作出相应调整,但现行的规定已无法满足目前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需要,为强有力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确保政策的延续、规范和有效,需要对原有政策进行修改和完善。本次政策修改力度较大,撰弃了分别制定归集、提取和贷款管理办法和及其配套实施细则的思路(原
5、政策为: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三个业务管理办法及三个业务实施细则,简称“1+3+3”),新修订的政策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为总提领,在一个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归集管理实施细则、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1+3”)o(二)政策依据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相关内容、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住房公积金提
6、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以往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其业务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二、起草修订过程1.2023年元月,依据国家、省和市政府新出台的相关文件和规范要求,在中心原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发展实际,启动了相关政策规定的整合修改工作,开展政策调研;4月19日起草了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讨论稿)、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
7、施细则(讨论稿)和安顺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即“1+3(讨论稿)o2.2023年4月20日,中心组织相关科室就“一个办法”和“三个实施细则”讨论稿的内容,逐条研究讨论后形成了“1+3(征求意见稿1)“,并同步征求中心领导班子、各县区管理和科室的意见建议;3 .截止到2023年4月24日,收到中心领导和各部门意见建议64条。2023年4月25日,中心组织第二次集中讨论,进一步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和政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可行性、风险性评估,经充分研讨后,拟采用意见建议28条,形成“1+3”(征求意见稿2)。同时,将征求意见第二稿送中心法律顾问征求意见建议。4 .2023年5月4
8、日,收到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对四个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的10条批注修改,研究讨论后,拟采用9条,形成“1+3”(征求意见稿3)。三、主要框架及内容新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1+3”)更详细的对现行业务类型进行了区分,简化了办事程序和资料,对线上、线下业务进行整合管理,均没有突破上级相关文件的规定,与我市原“1+3+3”政策相比,重点在以下方面分别进行了调整:(一)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八章六十四条:L扩大缴存覆盖范围:除原办法缴存范围外,明确港澳台同胞、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2 .依据最新规定对部分条款进行调整规范
9、:(1)第二章缴存:第十六条明确了发生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情形时,账户处置和清偿顺序;第二十二条,调整了“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内容;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明确了最高缴存比例;第二十七条,新增了“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的情形;(2)第三章提取:删除“职工因政府城市建设需要拆(搬)迁的”、“职工或配偶租住廉租住房的”提取类型;新增“补交土地收益金的、“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既有住房加装电梯的”提取类型;明确了“以受赠、继承、分割、合并、置换、析产等未实际发生买卖行为的方式取得具有产权的自住住
10、房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非住宅用房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3)第四章贷款:将公积金贷款根据实际业务办理情况,分为普通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普通公积金贷款。删除原管理办法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的规定,将申请贷款条件和办理程序在安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细化明确;第四十二条明确贷款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缴存职工以及符合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规定的缴存职工。3 .依据“放管服”工作要求,新增了业务章节:第五章网上业务,积极运用“互联网+”新技术,推进网上缴存、提取、贷款等自助办理业务。(二)安顺市住房公
11、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二十二条,重新调整章节分布,将原实施细则按业务类型分类制定,调整为按单位业务和个人业务来制定章节:L单位账户管理,分为单位缴存登记、单位信息变更、单位账户封存、启封和注销登记:第六条单位缴存登记,办理要件由原来5项调整为2项(企业开户登记的为1项),办理流程由原来线下办理调整为线上、线下协同办理;“第八条单位信息变更”,新增“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改变的,应视作新设立单位,不能办理单位名称变更”;新增第九条单位封存和启封,规范单位账户管理。4 .个人账户管理,分为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和启封、转移、个人信息变更和个人并户:新增第十一条(三)“单位到服务窗
12、口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在职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时,除提供正常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所需材料外,还应补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情形;新增个人账户启封的情形,“第十二条(二)(三)”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原封存的职工个人账户,单位应予以启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在职职工办理启封的,提供相应资料启封;调整个人账户转移,由原来同城转移业务办理内容调整为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增加了异地转移业务办理内容,异地个人账户转移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平台办理;新增第十五条个人并户业务办理,职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住房公积金账户时要办理个人账户并户。5 ,对缴存业务办理进
13、行了调整和新增:(1)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将原实施细则的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调整为“不超过一年度全口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基数(比例)调整、汇缴、补缴办理流程由原来线下办理调整为线上、线下协同办理;(2)新增“第十六条(二)第、十七条(二)”,缴存基数、比例调整或设置错误的,可提供单位说明进行调整;(3)新增第十九条(二)“职工对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异议且单位无法提供职工认可的工资情况的”认定情形;(4)简化了单位申请缓缴和降比的程序,将原实施细则申请缓缴和降比“由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并报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执行”简化为“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授
14、权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5)明确了单位申请降比的最低可降至单位1%、个人l%o(三)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二十八条,主要调整内容为:1 .调整原实施细则表述与相关法规或实际不符的内容:(1)原实施细则中涉及“购买一手房”、“购买二手房”表述的,一律变更为“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2)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的,由原“住房不动产权证书过户后一年内的”变更为“需在不动产权证书过户6个月后在18个月内提取“;(3) “补交土地收益金”提取的,由“提供单位补交土地收益清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打印并加盖公章)原件,所提金额
15、转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账户”变更为“提供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12个月内的税务部门收款票据原件,所提金额转入申请人账户”。2 .简化部分提取业务办理资料:(1)简化“购买法院拍卖房的”提取资料,取消“人民法院出具的全额购房结算票据、增值税普通发票”,保留“提供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或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过户12个月内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原件”;(2) “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无需提供贷款资料。“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除首次提取时需提供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其他关键性资料外,再次以同一份借款合同申请提取时,无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3)职工或配偶
16、租住商品住宅的提取,取消提供租金缴纳证明资料;(4)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封存满半年且未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的,取消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账户余额1万元(含)以下的情形,已故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的,可不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确认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资料。3 放宽部分提取业务条件:“职工或配偶租房”提取的,取消从未使用公积金购房或提取公积金归还房贷的的条件限制,以“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为提取条件;4 ,新增提取业务办理类型:(1)持有安顺优才卡、安顺人才服务卡且在管理服务期的职工或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