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创金融港新城大道西侧区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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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创金融港新城大道西侧区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已发布的慈溪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慈征(2022)50号、慈征(2022)51号、慈征(2022)52号)、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慈政发(2016)2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充规定的通知(慈政发(2022)11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房屋征迁房票使用的规定(慈政发2022)28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

2、实施意见(试行)(慈政发(2016)30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补充规定(慈政发(2016)51号)关于对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慈士资发(2016)16号)关于公布2022年度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的通知(慈自然资规发(2022)17号)关于进一步统一中心城区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操作流程的通知(慈房征管办(2016)12号)及其他政策文件,结合环创金融港新城大道西侧区块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拆迁范围环创金融港新城大道西侧区块项目拆迁规划红线范围:慈坎墩1202201#地块

3、东至新城大道北路,西至坎东村耕地、坎东村宅基地,南至坎东村耕地、坎东村宅基地,北至规划坎墩大街;慈坎墩1202202#地块东至新城大道北路、坎东村耕地,西至六灶江、坎东村耕地,南至坎东村耕地、坎东村宅基地,北至划坎墩大街;慈坎墩202203#地块东至新城大道北路,西至六灶江,南至坎东村耕地,北至坎东村耕地、坎东村宅基地。拆迁户数约225户,总建筑面积约3.9万平方米(具体详见征迁红线图)。二、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一)补偿安置的对象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产权所有人及其他依法应予补偿安置的对象。(二)可补偿安置面积的确定1 .被拆迁房屋的可补偿安置面积按照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

4、凭证记载面积确定。2 .被拆迁房屋无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列入可补偿安置面积:(1) 1983年12月31日前建造,且不属应拆未拆的房屋;(2) 198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被拆迁区域1998年12月31日前规划冻结的,以规划冻结的时间为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具备建房申请条件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未超过农村私人建房标准,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并经依法处理后的房屋;(3)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及法院依法裁决的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其中(1)、(2)项规定的房屋须在拆迁区域内公

5、示10日,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经街道办事处核实的证明文件。3.通过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形式取得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房屋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被拆迁人,按照所取得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不享受农业户优惠政策,但符合拆迁所在地可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条件的除外。(三)安置人口1.被拆迁住宅用房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户内每对仅育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未结婚的夫妻,可相应增加一个安置人口。被拆迁人家庭虽有常住农业户口但属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被拆迁人家庭虽无常住农业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1)原常

6、住农业户口在拆迁地的现役军人;(2)原常住农业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3)原常住农业户口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4)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情形。2,被拆迁人选择高层期房调产安置(包括房票安置)或货币安置的,至2023年3月7日止,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相应增加安置人口:(1)户内每个已满18周岁但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青年可相应增加二分之一个安置人口;(2)户内每个已满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可相应增加一个安置人口;(3)户内每对已婚但尚未生育的夫妻可相应增加一个安置人口。3 .本人离婚或丧偶的,不能参照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4 .已婚女儿原则

7、上不计入安置人口,但属于下列情形的补偿安置规定如下:(1)被拆迁人只有女儿而没有儿子的,允许一个女儿和入赘女婿及其子女计入安置人口。其他女儿中,未婚的仅本人计入安置人口,不再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已婚的不再计入安置人口。入赘女婿及其子女的户口须在被拆迁户主家庭中,且未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已享受过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积须扣除已享受过的建筑面积。(2)对一子一女或一子多女的被拆迁户家庭,女儿已婚但儿子未满法定婚龄的,允许一个已婚嫁女儿计入安置人口,但该女儿户口须在被拆迁户主家庭中,且未在男方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

8、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已享受过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积须扣除已享受过的建筑面积。5 .因考入大中专院校办理农转非,且在1998年后毕业的非农人员,其入校前户口在拆迁区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农业户口人员的安置补偿政策,并可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1)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2)未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承诺今后放弃享受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已享受过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积须扣除已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建筑面积。6 .被拆迁农业户家庭中的非农户口人员

9、及原户口在拆迁区域的非农户口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本人可计入安置人口,但不再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1)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未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承诺今后放弃享受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权利。上述非农户口人员具有拆迁区域内常住农业户口的配偶、子女可计入安置人口;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因不符合户口管理规定而无法迁入拆迁区域的及因婚嫁在本市办理“农转非”的配偶、子女也可计入安置人口,但在原户口所在地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的除外。已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的,

10、可安置面积须扣除已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建筑面积。7 .属于下列情形的非农户补偿安置规定如下:(1)通过个人建房审批方式取得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房屋的非农户,原建房审批人员范围内的现有实际人员及其因婚姻、出生而增加的人员,且户籍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入安置人口,但不再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可安置面积最高不得超过480平方米。(2)通过确权登记或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取得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房屋的非农户,原则上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可安置面积最高不得超过480平方米。如人均建筑面积不到6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予以安置,但户可安置

11、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50平方米。具有本市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员计入安置人口,但不再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凡户主或家庭成员已享受过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积须扣除已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建筑面积。8 .被拆迁人因婚姻、出生确需办理入户的,因婚姻办理入户的截止期限为2023年3月7日,因出生办理入户的截止期限为签约期限结束之日。9 .被拆迁家庭户的性质按审批、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产权来源所明确的产权人的户口性质来确定。若产权人超过一人且户口性质不同的,按现土地使用权登记人的户口性质来确定,未经过土地权属登记的,按具备登记条件的家庭户主的

12、户口性质来确定。10 .农业户口、非农户口、农业户、非农户,按2015年12月31日本市户籍制度改革前被拆迁人的户口性质认定。三、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有以下情况的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均不予补偿安置:(1)未取得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合法的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建筑;(2)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3)属于应拆未拆的。使用人必须在签约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四、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一)住宅房屋补偿安置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为调产安置和货币安置,被拆迁人可自愿选择房票安置方式实现调产安置。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补助建筑面积,以货币或房票安置方

13、式结算。除补助建筑面积以外的其他可安置面积,被拆迁人可自行选择货币安置、房票安置和调产安置。在行政裁决时,房票安置不作为裁决的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的,其住宅房屋的可安置面积,按照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确定,户内人口(包括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增加安置人口)12人的,可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户内人口(包括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增加安置人口)超过2人的,可安置面积不得超过480平方米(简称高限安置标准);对于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因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者已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等而造成住房困难的村民,按每户人均60平方米(简称低限安置标准)确定可安置面积。1

14、1 被拆迁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1)房票价值=可安置面积X(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基本造价-土地性质调整费用)+被拆房屋旧房值其中被拆房屋旧房值为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部分补偿金额之和。(2)在按基本造价优惠结算高层期房调产安置房款和计算临时过渡费、计算货币补偿增加补偿资金和奖励时,应按可安置面积比例分摊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3)房票初始持有人在房票使用期限6个月内(可申请延期至12个月),须完成一手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在6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房屋的,全额享受购房补贴,即10%;在房票使用延长期限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房屋的,减半享受购房补

15、贴,即5%。房票使用人凭本人身份证、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商品房不动产权证的凭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房票回执联等相关材料向拆迁人申领房票购房补贴。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领取购房补贴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商品房购房总金额为基准;凭商品房不动产权证领取购房补贴的,以购房发票总金额为基准。(4)房票安置协议生效后被拆迁人未在约定时间内领取房票的,或被拆迁人未在房票使用截止时间前完成一手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的,则默认自愿放弃房票购房补贴。(5)被拆迁人开具房票总额少于拆迁协议房票总金额的,结余部分则默认自愿放弃房票安置。12 被拆迁人选择高层期房调产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1)

16、可安置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等额部分,选择高层调产安置的,优惠额度为基本造价的45%,其余可安置面积按照基本造价进行结算。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差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的(不包括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增加安置人口),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2)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小于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结算;(3)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用房所在地段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结算(应另计楼层差价和朝向差价);(4)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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