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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办法为加强我校学籍管理,规范毕业资格审查和毕业证书发放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组织机构第一条学校成立毕业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学工部、教务处、财务处及各系部负责人为成员,毕业资格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全校的毕业资格审查工作。第二条教务处负责全校毕业资格审查的方案制定、统筹协调、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第三条各系部成立由系主任为组长,系辅导员及其它相关人员为组员的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制定的毕业资格审查方案,具体落实本系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查工作。第二章审查内容及时间第四条审查
2、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学籍信息审查。包括学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专业、学制等。(二)成绩审查。审查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考核)情况。(三)德育成绩审查。主要是核查学生在校期间的违纪处分情况,凡在校期间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都要接受该项审查。第五条审查时间: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安排在毕业学期进行,一般在每年三月份进行。第三章实施办法第六条学籍科依据高校学籍学历管理平台的学籍信息,整理出预计毕业生名单,分发给各系核实。各系部对名单进行逐一核查,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学籍科。学籍信息与学生实际信息不符的情况,由学生本人申请、系部审核、学籍科复审后予
3、以处理。第七条教务处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对预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所有课程的考试(考核)成绩进行核查清理,全部合格者,准予毕业;有课程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处理。第八条学工部对学生的德育成绩进行审核,教务处、各系协助。凡在校期间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的学生,均需审查其是否已过处分期或是否已按规定程序撤消处分。若学生已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撤销处分,该项审查为合格;处分没有撤消的为不合格。受处分尚未期满者、或处分期满但因故被追加处分者,该项审查为不合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后未发现新的违纪情况的,该项审查为合格。第九条学籍科对各系部、处室反馈的毕业信息确认表及毕业生资
4、格审查表进行汇总,形成毕业资格审查报告材料及毕业生、结业生名单,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核,审核无异议后上报教育厅办理毕业证书,并将有关审查资料进行存档。第四章工作要求第十条对于毕业生学籍信息的审核,以学籍科提供的信息为准。第十一条毕业资格审查工作是一项严肃又复杂的工作,关系到学生能否顺利毕业。各系(部)、处室要严格按照学校安排的毕业资格审查工作的时间流程进行操作。学生本人要积极配合学校和系部的工作,以免影响到本人按期顺利毕业。第十二条各项数据转交工作,要求有纸质材料(由主管领导、责任人签字)及电子版数据。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职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