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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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级财政粮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贯彻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管理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粮油产业发展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实施管理。(一)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粮食工作的决策部署、商财政局编制三年滚动项目计划和年度重点支持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分配草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审查;提供资金分配所

2、需的基础材料和数据,协助市财政局制定相关预算支出标准;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对专家、中介机构和项目单位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制定专项资金年度整体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建立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年度绩效自评。县(区)粮食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审核、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年度绩效自评。(二)财政部门。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并结合市级财力情况,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制定相关预算支出标准;对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年度重点支持计划和预算分配草案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分配方式、程序等进行审核;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重点整体绩效评价。县(区)财政

3、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S)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负责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对项目绩效进行自评。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在攀枝花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设立的粮油企业(含粮油专业合作社,下同)、粮油质检机构和单位,用于支持我市建设粮食收购、仓储、加工、“优质粮食工程”所涉及的粮油仓储设施及附属设备的维修、改造、建设,粮油产业发展,粮油质量安全检验和质检体系建设,仓储规范化建设,安全隐患治理,粮油供应特定事项及粮油应急等方面的资金。具体支持范围如下:(一)国有粮油仓储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和新建;

4、(二)开展粮油质量监管、销售(配送)产品及展示等“放心粮油”建设项目;(三)以粮食质检机构建设运行、实验室新建、改建、维修和检验仪器设备为主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四)以粮食烘干和清理为重点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五)粮食产业(物流)园区建设项目;(六)市内优势粮油企业(获得国家或省级名优品牌产品、驰名或著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以及民族地区特色粮油产品等)开展粮油加工、设备升级及智能化改造;(七)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规范化建设;(A)国有粮食企业安全隐患治理;(九)政策性粮油、军供粮油、市场供应粮油、粮油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等质量安全检验;(十)粮油供应特定和应急事项;(十

5、一)中央、省粮食储备专项工程建设资金配套;(十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粮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六条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充分体现“规划引领、突出重点、体现差异、强化绩效”的安排原则。主要采用以下办法进行分配:(一)项目法。本办法第四条使用范围中的第(一)至(A)项资金分配适用项目法。按照规划、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项目,涉及的有关资金补助标准在当年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采用项目法安排资金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是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查和评审,评审结

6、束后,对拟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报批。(二)特定法。质量安全检验、粮食供应特定和应急事项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粮食和物资储备事项适用特定法。采用特定法分配的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按程序报批后由市财政局拨付。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应于上一年的7月开始做好下一年专项资金分配准备工作,年底前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分县(区)、分项目预算草案。地方转移支付部分于每年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应急资金、特定法分配资金除外。第八条市财政局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下达预算;县(区)财政局接到专项转移支

7、付预算后,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分解下达。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九条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的,市发展改革委应于预算下达的规定时限提出预算调整建议,并商市财政局将资金统筹调整用于其他重点项目支出。第十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对连续结转超过两年且停留在县(区)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收回,统筹安排使用;对已分配到部门和项目单位的结转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使用。项目实施完工后的资金结余,按照国家、省、市项目资金结余处理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专

8、项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网站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拨付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市发展改革委是资金整体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县(区)粮食主管部门是具体项目绩效的责任主体。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县(区)粮食主管部门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保障绩效目标实现。第十六条县(区)粮食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向社会公示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并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市发展改革委绩

9、效评价情况适时进行抽查。市财政局依据整体绩效评价结果确定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规模,资金使用整体绩效较差,将相应调减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县(区)粮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管机制,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因故无法继续实施,或项目实施期限超过预计完成时间2年以上的,县(区)粮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程序报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收回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依法接受人大、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

10、、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各级财政、粮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对骗取的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市级财政。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相关机构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县(区)财政、粮食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财政局商务和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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