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学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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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医学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医学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引领带动卫生健康服务能力提升,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河南省“十四五”公共卫生体系和全民健康规划(豫卫规划(2021)6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医学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医学科技项目),是指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批准立项(部分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准),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医学科技研究项目。第三条医学科技项目主要围绕我省卫生健康重大需求开展卫生健康关键技术和临床前

2、沿技术研究,针对临床实际需要开展应用性医学研究,针对卫生健康管理需求开展政策研究等,为提升卫生健康服务能力提供决策支持。第四条医学科技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精简高效的原则,确保全过程管理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包括省卫生健康委、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申请(承担)单位和申请(承担)者。参与主体包括评审咨询专家。第六条省卫生健康委是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组织管理,主要职责是:统筹安排和组织项目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推荐单位、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担)者的分类指导;做好项目管理的监督和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第七条项目推荐单位

3、是各地、各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卫生健康委、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等,主要职责是:协助省卫生健康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开展本单位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申请(承担)单位和项目申请(承担)者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初审和组织上报,做好跟踪服务,积极协调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第八条项目申请(承担)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为项目全过程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撑服务条件;对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开展伦理审查;接受省卫生健康委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有序开展,加强对项目申请(承担)者的管理。第九条项目申请(承担)者

4、是项目实施的牵头人和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按时开展结题验收;完整、真实地填报项目管理相关材料,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和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第十条省卫生健康委组建医学科技项目专家库,委托评审咨询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评审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是:在项目的指南编制、评审评估和验收等过程中,独立、客观地提供个人咨询意见;遵守利益回避原则;保守申请(承担)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其知识产权;遵守评审咨询专家管理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对个人出具评审结论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第十一条医学科技项目纳入“河南省卫生

5、健康委医学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统一管理。推行医学科技项目网上全过程管理,实现“申报公开、过程受控、全程监督”;规范立项审查行为,加强项目查重和监督,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建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实现项目管理全流程可追溯。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十二条省卫生健康委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在充分征求医疗卫生单位、地方和相关部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各类项目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及要求。第十三条项目按单位进行申报。符合申报要求的单位,如实准备相关资料,按时填报、提交项目信息。项目推荐单位按照归口推荐原则,组织推荐相关单位进行项目申报,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6、申请材料,按时审核后推荐提交省卫生健康委。第十四条项目采取以自由申报为主的方式进行申报。各推荐单位严格按照申报要求,对推荐项目进行审核把关,不断提高推荐项目质量。第十五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单位。(二)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技术、设备等基本研究条件。(S)具备良好的运行机制、健全的科技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项目的完成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支持。(四)申请单位必须是第一申请人所在单位。鼓励跨单位、跨学科、跨领域联合申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需以合同形式确认合作关系,明确研究开发内容、分工、知识产权归属、经费分配等。第十六条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

7、基本条件:(一)第一申请人应实际主持和从事项目研究工作,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鼓励中青年技术人员申报。(二)第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成课题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且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基础。(三)每年每名申请人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申请数不超过1项,同时参与申报的项目不超过1项。申请人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承担的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申报新项目。(四)涉及病原微生物检测、诊断等科学研究的项目,需提供生物安全防护二级实验室资质材料及与其合作的协议;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项目,需提供生物安全防护三级实验室资质材料及与其合作的协议;涉及生命科学和医学伦理问题,需提供所在单位伦理委员会

8、审查意见;涉及实验动物,需提供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明。(五)研究内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已获得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章评审立项第十七条评审立项包括项目初审、专家评审、下达计划、签订任务书等。第十八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第十九条专家评审主要采取会议评审、网络评审等方式。以同行专家为主,并视需求邀请省外技术专家。同一批次实行同一种评审方式,避免评审结果出现歧义。评审中综合考虑负责人及团队的实际能力、研发需求和项目经济社会效益,不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或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

9、作为限制性条件。第二十条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年度科技工作重点,综合专家评审结果下达立项计划。第二十一条在立项文件下达后,省卫生健康委、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申请书和专家评审意见,签订项目任务书,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立项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任务书签订。各类医学科技项目按照类别设置实施期限,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第五章项目实施第二十二条建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的过程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执行项目任务书的各项条款约定,切实履行项目组织实施和自我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各项制度,按进度实施并完成目标任务。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赋予科研人员技术路线

10、决策权。在研究方向和内容不变、不降低任务书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但需在任务到期截止日6个月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第二十四条涉及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卫生健康委批准。其中,涉及经费调整、清退的,由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后按照相关财务工作规定进行调整和收回。第二十五条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于每年年底前通过管理系统报送至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负责人

11、应撰写和提交项目实施报告(含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第二十六条项目遇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实施或正常执行时,可予以终止,不再组织验收。对将要终止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对相关人员进行科研诚信调查,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报省卫生健康委做出终止项目的决定。第二十七条健全完善“双随机”抽查制度,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避免重复多头检查。实行重大项目中期绩效评估,针对专项实施过程关键节点进行阶段性评估,发现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第六章结题验收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省卫生健康委或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工

12、作。项目结题方式包括项目验收、项目终止和项目撤销三类。正常实施的项目申请验收结题。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采取项目终止或项目撤销的方式结题。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和有关材料,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提交省卫生健康委。验收材料包括验收申请书、项目任务书、项目实施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和发表论文等。第三十条项目验收采用会议验收和简易验收两种方式。对于资助经费较高或科研产出明显的项目,采用会议验收的方式,其他项目可采取简易验收的方式。(一)会议验收是指省卫生健康委或委托有关单位通过组织验收专家召开专门会议(含现场会议)的方式,经项目承担单位汇报(现场考察)、专家质询、讨

13、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二)简易验收是指根据项目情况采取书面材料验收,由省卫生健康委或委托有关单位判断其是否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资助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并形成验收结论。必要时咨询有关专家或进行实地核查。第三十一条项目会议验收按照“谁主持,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承担的需采用会议验收的项目,由省卫生健康委或委托相关单位主持验收。(二)各省辖市卫生健康委等单位推荐的需采用会议验收的项目,委托省辖市卫生健康委主持验收,省辖市卫生健康委对验收结论负责。省卫生健康委可根据需要参会。第三十二条会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原则上由5人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可邀请1名财务

14、人员参加。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第三十三条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和批准的变更申请材料为基本依据,对是否完成约定的内容和目标、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暂缓通过”“验收不通过”。(一)验收通过提供的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项目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关键性指标,且非关键性指标基本完成。关键性指标由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任务书及相关专业领域背景予以确定。(二)暂缓通过由于客观原因或项目研究部分未达到通过要求的项目,评定为“暂缓通过”,省卫生健康委根据专家意见提出整改要求,项目推荐单位督导承担单位进行限

15、期整改,参加下年度结题验收工作。暂缓通过的项目负责人下年度不得申报医学科技项目。(三)验收不通过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通过:1.未按项目任务书要求完成关键性指标的。2 .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及未按期提交申请材料进行验收的。3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指标、研究内容等;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4 .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的。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医学科技项目。第三十四条项目终止。项目已开始实施且项目经费已使用,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卫生健康技术重大变革等原因使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的,由项目

16、承担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卫生健康委批准项目终止,项目余下经费回收。第三十五条项目撤销。项目计划已下达但项目经费尚未使用,由于立题不当、技术骨干变动、承担单位不能按时签订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注销等原因使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卫生健康委批准项目撤销,项目经费回收。第三十六条在项目任务书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任务而无法提交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至少在截止日期前3个月提出项目延期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批准后,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按照正常进度组织验收。提前完成的项目,可在任务书到期前适当时间提出验收申请。第三十七条因项目承担单位或承担者存在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或任务书到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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