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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大学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有关要求,为促进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设处”)领导班子决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为实设处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决策制度保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实设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制度。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设处主要通过处长办公会议或处务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做出集体决策第二章决策范围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
2、凡涉及实设处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均属于实设处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1 .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和决定、学校党代会和全委会决议的贯彻落实;2 .实设处党支部的领导、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及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宣传、统战、纪检(监察)、工会、退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举措;3 .实设处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4 .实设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改革方案的制订和调整;5 .实设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6 .实设处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及人员编制的确定;7 .实设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和预算调整的审定;
3、8 .职工(含社会用工)奖酬金分配方案;9 .重大奖惩事项;10 .实设处负责的二次分配年度资金分配方案;11 .学校大额设备资产处置及出租(借);12 .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定责与追责;13 .对实设处工作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和员工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14 .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实设处科长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1 .处内干部任免、人员岗位调整及人员奖惩;2 .学校党代会、教代会等代表的推荐人选;3 .处内人员(含社会用工)评聘的有关事项;4 .处内到校外挂职干部的推荐;5 .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
4、事项。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部门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1 .实设处信息化平台建设重大项目;2 .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及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相关的重大项目;3 .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第七条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1 .未列入预算的大额资金支出,详见附件清单;2 .重大决策涉及的大额资金安排;3 .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第三章决策程序和实施第八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处长办公会议和处务会议决策之前,要进行调查研究,必须经过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其中涉及实设处机关职能相关事项,先通
5、过处长办公会议和处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至学校。有关重要事项决策主体详见附件清单。1 .依照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规定,重要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应交处长办公会议和处务会议决定。2 .依照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仪器设备的处置(包括:报废、报损、转出(含出售以及对外捐赠、置换)等)事项,报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学校决策会议审议,并按国资管理相关规定报备报批。3 .依据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学仪器设备使用及出租(借)管理细则的通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出租(借)事项提请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出租(
6、借)仪器设备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备案;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审批或审核。以上程序完成后方可实施仪器设备出租(借)。4 .依据关于调整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的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第三条“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责任认定、经济损失数额和理赔比例的认定工作”、第三章“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的定责与追责”对相关事故进行定责与追责。5 .依据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大学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大学教学实验室运行费管理实施细则、大学实验室技
7、术安全保障条件建设项目管理细则,对于年度资金的二次分配,由建设单位申请,实设处组织专家论证后经处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校领导批准。6 .处内干部任免,依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室负责人选拔办法,提交处长办公会议和处务会议决定。第九条按照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启动议事程序。处长办公会议和处务会议对有关问题作出决策时采取表决制。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到会方能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第十条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
8、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会议决策的事项、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并存档。第四章分工实施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由处长办公会议和处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处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的决策。第十二条加强监督检查,处长办公会议和处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处综合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汇报。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部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分清责任,实施追究: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2 .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3 .应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4 .未向处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5 .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挽回的;6 .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决策失误的。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实设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3月5日起执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