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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吉林老字号信誉,加强对吉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管理,规范吉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依据吉林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吉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第三条吉林省商务厅对吉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吉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督。第四条吉林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吉林省商务厅认定的吉林老字号及吉林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吉林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吉林老字号标识和文字。第五条吉林老字号标识属吉林省商务厅所有,由标准图形和“吉林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
2、字组合使用。标识设有标准色3色、标准组合4种供企业选用。推荐使用第一种“吉林老字号2色标识。吉林老字号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详见附。第六条吉林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各类资料、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吉林老字号标识。第七条吉林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吉林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并应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应符合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第八条吉林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值。第九条吉林老字号标识在印刷
3、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值,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第十条省商务厅统一制作和颁发吉林老字号牌匾,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第十一条吉林老字号牌匾不得复制。第十二条吉林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或放置于吉林老字号企业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悬挂、放置牌匾不得破坏文物。第十三条被吉林省商务厅移出吉林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吉林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企业,自省商务厅作出决定之日起,停止使用吉林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吉林老字号标识;吉林老字号牌匾由所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交回省商务厅统一注销和销毁。第十四条吉林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人名义发生变更后,吉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须按照吉林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报省商务厅备案。附:吉林老字号标识标准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