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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办理权限范围内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的申请和办理。二、事项办理类型先审后办。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受理机构重庆市水利局。五、决定机构重庆市水利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申请人条件1 .服务对象:法人。2 .市级办理范围:跨区县(自治县)的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的经济损失调处。(二)准予办理条件1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2 .申请材料格式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八、
2、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文件份数备注1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调解申请表原件2份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字并按手印。2证据材料原件2份1.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字并按手印;2.证据中涉及单位名称、人名应与其他材料一致。注:涉密项目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申请人可通过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电子材料,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也可到窗口申请和提交纸质材料。(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3号水利大厦5楼重庆市水利局政务服务大厅。(三)联系电话:02389079386。十一、办理基本流程(一)申请:申请人通过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s:
3、/ZW(二)受理:由重庆市水利局政务服务大厅统一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三)审理:重庆市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理,并组织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解。若需要听证的,由重庆市水利局组织听证。(四)决定:经调解,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方签订调解协议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重庆市水利局组织裁决、出具行政裁决决定。(五)送达:申请人到重庆市水利局政务服务大厅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发放行政裁决决定,也可联系政务服务大厅申请邮寄领取。十二、办理方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十三、办结时限1.法定时限:30日。2,承诺时限
4、:15日,特殊情况经市水利局负责人同意,并与服务对象协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办理结果行政裁决决定。十六、结果送达申请人可到重庆市水利局政务服务大厅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获取行政裁决决定,也可联系政务服务大厅申请邮寄领取。十七、咨询途径(-)现场咨询: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3号水利大厦5楼重庆市水利局政务服务大厅。(二)电话咨询:02389079386。(三)网上咨询: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十八、监督投诉渠道()电话监督投诉渠道:023-89079000o(二)现场监督投诉渠道: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3号水利大厦20楼局办公室。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办事大厅地址:重庆市
5、渝北区新南路3号水利大厦5楼重庆市水利局政务服务大厅。(二)可乘坐126路、133Sgx151路、166路、245路、465路、473路、550路、579路、809路、842路、886路、411路公交车至新牌坊西下;或乘坐轨道交通三号线在嘉州路To(三)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附录:1.淘呈图2.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调解申请表附录1附录2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调解申请表申姓名或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请人身份证号码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代理人姓名机构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姓名或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姓名或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代理人姓名机构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邮政编码电话行政裁决请求:事和理由:请求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