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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市XXX区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共XXX市委办公室、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X市XXX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X办字(20xx)49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XXX市XXX区统计局(简称区统计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第三条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二)拟订统计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改革方案,制定统计建设规划、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制度,指导和规范全区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
2、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开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督察。组织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三)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民营经济统计制度。统一核算全区地区生产总值及派生产业增加值;组织实施投入产出调查和编表工作;编制全区资产负债表;整理、测算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四)根据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拟订全区的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普查调查,汇总、整理
3、和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五)组织实施全区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服务业及能源、投资、消费、人口和城镇化率、劳动工资、就业、社会、科技、文化产业、城市基本情况、县乡村三级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资源环境、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民营经济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六)组织实施县域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节能降耗、绿色发展、企业景气、妇女儿童监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以下简称新经济)、高质量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等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七)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旅游、交通运输、邮政、地质勘查、教育、体育、卫生、
4、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经济、收入、价格等基本统计数据。(八)组织全区和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服务业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九)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依法审批管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基础业务建设;组织建立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十一)建立并管理全区统
5、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贯彻执行省统计信息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十二)指导统计系统地方调查队业务工作、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名录库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社情民意调查、资料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统计工作方面的交流合作项目和有关统计资料的交换、交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区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十三)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并
6、开展调查情况分析研究。(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四条区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秘、机要、保密、安全保卫、督查、信访、档案、会务、标准化管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和离退休干部工作。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政务工作;负责组织承办人大代表意见和政协提案工作;负责机关节能、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绩效考核、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全区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务聘任工作;负责全区统计系统先进评选表彰工作;统一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核算;组织部门预算绩效
7、管理及内控制度建设。(二)综合核算股。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民营经济统计制度。统一核算全区地区生产总值及文化、旅游等派生产业增加值;组织实施新经济统计核算;组织实施投入产出调查和编表工作;编制全区资产负债表;监督管理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检查和评估国民经济核算质量;整理、测算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商品交易市场、连锁经营、景气状况、城市商业综合体、新经济统计有关调查;组织实施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综合整理对外贸易、利用外资、旅游、外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境外投资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
8、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协会的行业统计工作及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组织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建设工作;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协助组织经济普查工作。组织监测预警国民经济运行,起草进度分析报告,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起草专题分析报告,提出决策咨询建议;组织编辑综合性统计资料,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组织统计信息上报工作;负责城市基本情况统计、组织开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统计监测工作;负责组织统计新闻宣传、经济形势新闻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对外提供和网站信息报送工作;负责组织统计舆情监控;负责统计刊物发行工作。拟订全区统计规章制度;拟订全区统计法治建设有
9、关文件规定;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组织实施依法行政工作;承担统计督察工作;组织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戒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机制;搜集、整理和公开统计执法检查信息;负责对统计违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行政处罚;管理、完善和更新全区统计执法骨干人员库。依法审批管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负责全区统计用区划代码库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的更新维护,开展相关统计调查;组织协调统计联网直报和统计业务分
10、工;指导协调统计基层基础业务建设。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效果、房地产开发投资和经营活动、建筑业生产运行情况及效益等统计数据;负责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法人和项目入库管理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建设工作;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协助组织经济普查工作。(三)统计股。组织实施全区农林牧渔业统计,农业产值综合统计,乡镇、村等社会经济统计,新经济统计有关调查,农业产业化统计监测;配合做好县域经济发展绩效考核评
11、价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农村社会经济统计有关调查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全区农村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工作;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组织实施农业普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区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和工资统计调查,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收集和提供人口、就业、工资和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实施社会、科技、文化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基本状况统计调查;组织实施R&D资源清查、企业研发、创新调查、新经济统计有关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及规划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广播电视、出版、民政、司法等统计数据;组织实施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对
12、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建设工作;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组织实施全区规模以上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经济、物流统计与核算、运输邮电软件业调查、新经济统计有关调查、境外专家来大陆工作等有关统计调查工作;组织实施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组织协调部门服务业统计有关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组织指导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协助组织经济普查工作。组织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主要工业产品生产能力、财务状况、成本费用,景气状况、新产品、战略性新兴产业、装备制造业、新经济统计有关调查;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
13、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核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协会的行业统计工作及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组织实施能源生产、消费、流通、库存情况、新经济统计有关调查;负责开展主要能耗行业、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年度评价;综合收集、整理和提供能源经济、资源利用、环境质量、应对气候变化有关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协会的行业统计工作及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组织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建设工作;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协助组织经济普查工作。第五条区统计局机关编制9名(行政编制3名、锁定事业编制6名)。正股级领导职数3名。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第六条区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第七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XXX市XXX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XXX市XXX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