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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情况通报,是指政府法制机构及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或其他执法监督机构对各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或不当的问题依法进行监督、处理的活动。第三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工作。必要时,可联合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联合通报。各行政执法机关对下属单位或本行业领域的执法检查通报自行组织开展。第四条行政执法情况通报的内容包括以下事项:(一)在全区或行业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或典型性的突出问题;(二)行政
2、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三)经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并查实的有关问题;(四)在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五)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突出问题;(六)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七)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中提出的,经办理确认属实,且认为有必要进行强化的有关问题;(A)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的问题;(九)全区年度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十)其他认为需要通报的行政执法相关情况。第五条政府法制机构每年一季度完成对上年度全区行政执法情况的定期通报;对工作中开展的专项检查、案卷评查以及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遇紧急情况的,可随时通报。第六条通报行政执法情况时,对存在的问题应明确责任机关,并提出限时整改要求。通报涉及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第七条各行政执法机关被通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全面依法治区考核内容,对被通报或整改落实不力的,予以扣减相应分值。情节严重的,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第八条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本机关上一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和工作情况报告,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