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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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标准农田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的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指导意见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镇)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包括田间道路、灌排渠道、输水管道、下田通道、机耕桥、渡水槽、拦水坝、提灌站、涵

2、管等)的管理、维修、养护。第三条高标准农田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第二章管护组织及职责第四条县高标办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责任单位,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区城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职责,制定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方案,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落实,各村民委员会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主体,具体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形成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体的三级管护机制。第五条各村民委员会要认真落实高标准

3、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第六条在已经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主体,必须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等管护义务;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所在村委会为管护实施主体。第三章管护人员第七条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已规模流转的,由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

4、行选定管护人员。高标准农田建成后未流转的,由村委会负责选定管护人员。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每个村配备管护人员12名,建议与精准扶贫相结合,同等条件下优先在本村贫困户中选取管护人员;也可由本人申请、群众推荐、公开竞争产生。管护人员确定后应报村民委员会初审,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报县高标办备案。要尽量维持管护人员的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第八条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第九条管护人员应实行合同管理,由村民委员会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贵。凡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

5、。第四章管护范围和内容第十条20112016年各部门建成并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和2017年以来统筹整合资金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均应纳入管护范围。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重点加强项目田间道路、灌排系统、农田防护、农田林网、输配电等工程的管护,确保项目区田间道路完好通达、灌排通畅、各类设施及配套设施完好并能正常发挥作用。第十一条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城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第十二条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验收后,由县农业农村局与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整

6、改和修缮;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实施主体责成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第十三条管护人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平时每月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两次,农忙时期每天巡查不少于一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第十四条管护人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旋耕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责令破坏者赔偿管护费用,并立即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和高标办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第十五条管护人员巡查发现有破损现象和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

7、)和高标办提出申请,乡(镇)和高标办工作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查看并测算维修工程量及维修费用,先由村民委员会垫资,养护人员完成修缮或改造作业并经村民委员会和乡(镇)高标办验收合格后,由乡(镇)高标办向县高标办申报拨付维修、改造费用。第十六条高标准农田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如果发生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包括渠道、涵管因杂物、杂草或淤泥造成堵塞,田间道路严重坑洼等),管护人员要及时处理,确保正常运行,若处理工作量大、用时较长,由村民委员会、乡(镇)和高标办酌情补助管护工时费。第十七条管护人员应建立管护合帐记录管护情况。乡(镇)汇总后每季度向县高标办报送一次管护情况。第五章管护标准第十八条制定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

8、制度,严格建后管护标准要求。机耕路管护要维持路面平整,路沿石、砖完好平直,无杂草、无杂物,保持畅通,路碑、标志保持完好无损,清洁卫生。水利设施要定期检查,确保井、泵、井房、管道、桥、涵、闸、井台、渠道、出水口、配电等设施完好,保证正常运行,渠道要及时除草、疏浚。农田林网要做到定期修剪,适时浇水,缺额补栽,跌倒扶正,当年成活率和三年保存率均达到85%以上。第六章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第十九条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筹集:在高标准农田项目结余资金中按平均IOO元/亩安排。乡(镇)根据田块面积、管护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据实申报,由县高标办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见附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资金拨款申请表

9、)。第二十条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载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审计审查。县高标办每年要对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已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费用由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承担。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二条对在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优先安排管护资金。第二十三条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扣减工资处罚;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高标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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