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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全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协同、关怀救助的原则,实行集中就业安置为主与分散就业安置相结合。鼓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扶助其融入社会。扶持内容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吸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的企业采取税收减免、产业扶持、信贷扶持、行政规费减免、产品销售优先采购等优惠政策。各村社区因地制宜,立足村(社区)、依托企业,多渠道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善广乡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乡
2、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社保所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规定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纳入劳动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指导、就业援助、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派出所、司法所应当指导和监督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开展教育活动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并做好相应的法治宣传。社事办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按照规定实施社会救助,促进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工作。卫生院应当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商、税务部门对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
3、的企事业单位,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加强指导扶持,提供优质服务,按照规定落实各项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条件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吸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的,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社保所、社事办在新增公益性岗位时,可安排适当的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社保所、民政、公安、司法、卫生院、工商、税务及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细化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就业扶持意见。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订立并遵守劳动合同,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乡禁毒办公室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核实处理。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扶持资金、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资金等经费,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社保所、财政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并依法处理。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待遇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当全额追缴入库,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