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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院护理人员管理规定为了严格贯彻落实护士条例,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执业行为,充实临床一线护理人员,调动临床护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临床一线护土数量占护士总数的95%以上,根据我院护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以下护理人员管理规定。1 .凡取得卫生计生委护士执业证书并按要求注册,从事护理岗位工作的护士,按照护士条例要求,享受国家有关福利待遇;享受护理津贴、护士鞋、医院护士节等所给予的待遇。2 .在护理岗位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理工作岗位,仍在医院从事其它工作的,可以享受护士工龄津贴。3 .凡是护士本人要求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包括本人要求,经领导同意调离护理工作
2、岗位的),即使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也一律从调岗的下个月起停发护士工龄津贴。4 .已调离护理工作岗位,重新申请到护理工作岗位的,必须先按护士条例要求进行护士执业注册,并参加护理部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教育活动,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分。5,已调离护理工作岗位,重新申请到护理岗位工作的,原则上35岁以下必须回到临床一线岗位工作;36岁以上根据护理工作需要安排到相应的护理岗位。6 .凡已调离护理岗位,不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经院领导同意后可以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护士执业注册,但不享受护士待遇。7 .在护士职称晋升方面,遵循临床一线护士优先的原贝1.8 .随着医疗机构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需设置护理岗位的科室提出申请,由领导班子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