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培训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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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解读:立法依据:“以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解读:明确了条例适用范围。地域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业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管辖范围:“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第三条 安全生产

2、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解读:坚持的方针:“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的原则:“属地监管为主”“一岗双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解读:职权: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机构设置:“进一步理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

4、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解读:明确界定了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范围和统管关系: “安监部门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种行业、领域内实施监管”明确了部门名称:“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解读:对应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推进标准化建设,承担安全生产主体

5、责任”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科技成果,增强事故预防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解读:对应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鼓励“应用 “四新”,强化事故防控和应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解读:对应安全生产法第

6、十一条、第七十四条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渠道宣传安全知识,并要求媒体加强安全公益宣传,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提升社会影响力,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应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三条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事故、抢险、报告重大隐患、举报违法行为、 “四新”推广应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

7、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解读: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原文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条件“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解读:对应安全生产

8、法第五条明确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明确其他负责人的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此处较安全生产法细化)明确主要负责人的范围“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

9、管理规定组织作业;(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解读:要求生产经营单位 “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发生的“相关违法行为”第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10、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解读:对应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范围(在危险物品方面比安全生产法多了“达到规定数量”和“装卸、运输单位”)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进行了规范明确要求所有单位“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解读: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安全总监”的相关要求明确了“安全总监”的

11、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原文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由“安监部门对其进行考核”,并明确:“考核不得收费”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

12、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训的,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培训质量。解读:对应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 “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作业”同时明确了生产教育单位“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但同时要求对培训绩效进行“监督”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并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为从业

13、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解读:对应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确保生产经营单位 “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和“专款专用”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要“教育、检查、督促正确佩戴和使用”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14、,验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专家应当对其出具的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解读:对应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制度”“安全生产预评价、验收评价”相关要求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级管控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解读:对应DB37/T 28822016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明确“双体系建设”建立风险监控体系对辨识的风险和

15、采取的措施进行公示实现动态管理、分级管控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及时予以消除,并将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督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

16、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解读:对应DB37/T 28832016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明确“双体系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明确“重点隐患情况上报”“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 按管理权限”,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督办”。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对隐患排查情况进行公示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风险点和事故隐患进行实时监控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安全生产能力建设。解读:主要针对 “双体系”进行约束,明确要求“实时监控”,建立“预警机制”第二十二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对本单位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状态以及风险点的安全可控状态进行承诺,并定期向社会公告。解读:对“风险管控体系”的进一步补充,除对应前款“加强管控和预警”外,还要将风险点信息对社会进行“承诺公告”从“十九条到二十二条”,是对“双体系”工作的法规性强制约束, 对应“2016年以来国家提出的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要求”,在理念定位和强制性方面迈出了第一步第二十三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制定带班考核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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