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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人口与计划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讲解生育条例讲解2一、新条例修改之背景一、新条例修改之背景n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n 2、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条 为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 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繁荣与社会 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3二二、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n第十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n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人口与
2、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4n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一名组成人员和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村民小组应当确定计划生育工作联络员,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确定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n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所辖区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
3、管理责任书。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订居民、村民计划生育公约,与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已婚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住宅小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公布生育证发放及人口出生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5三、生育调节三、生育调节n第二十五条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n第二十六条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n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内,告知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在夫妻一方单位、
4、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 6n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生育一胎子女: n(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n(二)再婚前双方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n(三)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n(四)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n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再
5、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7n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持下列证明材料向夫妻一方户籍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n(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n(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或者收养情况证明; n(三)病残儿鉴定、子女伤残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n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6、起十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以及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n 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以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发给生育证,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依法鉴定的,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计算审核时间。8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制度n第三十二条 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制度,由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遗传性疾病不宜生育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并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n婚前
7、医学检查所需费用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具体办法和费用承担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n民政部门应当鼓励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9四、技术服务n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n(一)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n(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服务; n(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n(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n(五)实施避孕、节
8、育手术和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并提供术后相关的咨询、随访服务; n(六)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n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国家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避孕药具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统一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 n 禁止倒卖、变卖、销售国家提供的免费避孕药具。10n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接受下列服务: n (一)获取避孕药具; n (二)孕情、宫内节育器安全情况监测; n (三)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n (四)人工流产、引产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n (五)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及其技
9、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n (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n (七)经批准施行的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 n前款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中支付;城镇居民在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中支付,未参加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或者不属于其中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或者在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中支付。 n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免费技术服务项目予以公示。11n第四十三条 育龄夫妻接受结扎手术后,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经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施行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 n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家庭生育子女
10、的,可以免费享受一次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n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检测以及其禁止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检测以及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为孕妇提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 12五、奖励与社会保障n第四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
11、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增加假期十天。 n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n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n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13n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提倡
12、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经女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n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得低于三十元,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n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
13、放。 n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或者双女户的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按最低标准由政府给予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减免父母及子女个人缴费数额的三分之一,减免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并提高单病种报销比例。 n前款所需资金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14独生子女与双女户的优待政策n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双女户夫妻的节育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相关组织应当给予以下优待: n (一)在发展
14、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国有和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 n (二)在扶贫资金、贷款、以工代赈等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农村危房改造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n (三)政府组织的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贴补助时,按人发放的,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按户发放的,独生子女户增加三分之一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四分之一的份额; n (四)在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一事一议决定的公益事业建设中,免去一个人份的负担; n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
15、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n (六)其子女被职业技术院校或者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享受“雨露计划”政策或者贫困大学生助学项目资助,优先安排其参加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扶贫等部门组织的各类技能培训; n (七)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15n第五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达到三级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并不再收养子女的,自父母年满四十九周岁起,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特别扶助的规定,按月给予生活补助。 n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四十九周岁起
16、享受国家特别扶助,年满六十周岁的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优先安置在城镇社会福利机构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生活。16n第五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女户父母年满五十五周岁,独男户和双女户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一百元的奖励扶助金,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n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补助金发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具体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n第五十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专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家庭有困难的给予经济扶助。17六、法律责任n第五十八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n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以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