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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股份)质押合同书甲方(质权人、债权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乙方(出质人、债务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 .被担保的主债权1.1. 甲方与乙方已经签订或即将签订编号为的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乙方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担保。1.2.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2 .质押财产1.1. 1.乙方同意以乙方持有的下列股权(以下称“质押财产”或“质押股权”)设定担保:公司名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权比例:对应出资额:已实
2、际缴付出资金额:1.2. 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质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1.3. 乙方承诺:本合同签订时,质押财产上不存在其他担保物权或其他优先受偿权。1.4. 本合同签订及质押权设立后,质押股权的分红继续由乙方收取。但是甲方有权行使质押权之日起,质押股权的分红应由甲方收取用于清偿债务。3.质押登记1. 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文件由甲方占管。3. 2.质押期间,如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乙方应及时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4. 3.质押期间,甲方依本合同约定转让质押权的,乙
3、方应当协助甲方、受让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4.担保的范围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债权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5,质押财产的占有、使用与处分5.1.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转让、赠与、出资等方式转让或处分质押财产。5 .2.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乙方的行为足以使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甲方认可的与减少
4、价值相当的担保。乙方不恢复质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债务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行使质押权。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财产灭失或价值减少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6 .出质人承诺6.1. 乙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质押财产享有合法、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6. 2.乙方披露的质押股权出资情况属实。7. 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乙方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质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
5、、许可、备案或登记。8. 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乙方未向甲方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之日在质押财产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若在质押财产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质押财产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9. 5.质押财产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质押财产不存在被冻结、托管、监管等情况。10. 6.乙方保证质押财产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乙方已获得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并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甲方保存。11. 7.质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立即书面通知甲方:(1)质押财产被冻结、托管、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2)乙方改变资
6、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3)乙方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4)乙方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6 .8.质押财产不存在其他影响甲方实现质押权的情形。7 .质押权的转让7.1. 甲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仍应继续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7. 2.甲方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质押权。8.质押权的实现8.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甲方有权行使质押权。“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
7、提前到期的情形。8.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甲方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甲方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甲方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8. 3.乙方以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乙方与甲方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甲方确定。如果该质押财产同时为其他
8、债务人与甲方之间的债务进行担保,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人到期债务的,而且没有其它约定事项,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亦由甲方确定。8.4. 甲方依本合同行使担保债权所得的价款,有权选择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1)支付行使质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2)支付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债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3)清偿乙方所欠甲方的利息;(4)清偿乙方所欠甲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8 .5.乙方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其他情形,致使质押财产被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甲方有权收
9、取该质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甲方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9 .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时,包括增加主债权数额或其他变更等,乙方仍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包括增加的主债权金额部分)承担担保责任,无需就此另外签订协议。10 .违约责任10.1.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0.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的%(百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2)未如实告知质押财产情况,以及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异议、已设定质押、已
10、出租或者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3)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分质押财产;(5)未按甲方要求恢复质押财产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甲方实现质押权的行为。11.费用承担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登记、评估、保险、鉴定、公证、提存等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由乙方承担。12.合同联系方式12.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1)甲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2)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12.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12.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
11、,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12.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1 2.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12 .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13 .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的管辖,各方同意采取与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合同约定或法定的管辖机构相一致的管辖机构(无论是仲裁或法院)管辖。14 .附则14.1.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用于办理登记。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2.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甲方(签署):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时间:年月日乙方(签署):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