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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党政领导体制建设,健全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实现议事程序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大学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试行)、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大学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工作管理的决策机构。党政联席会议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本学院党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党政工作既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又要协同合作、形成合力,不断健全党政相互配合、协调
2、运转的工作机制。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第三条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工作、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主要负责学院党的建设、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党总支委员会与行政班子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学院各项工作、共同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对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共同责任。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工作中须经常沟通,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二、议事规则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应定期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政负责人商议后决定临时召开。第五条学院全体领导班子成员
3、为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涉及教学科研、工会、团学、妇女等相关问题时,可请相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院长或总支书记主持。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须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时举行,不足三分之二时不能开会。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大事项,由会议组成人员以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同意后生效。未到会成员不可委托表决,其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第七条参加党政联席会议人员应自觉维护党政联席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主动安排好教学、科研、社会活动等工作,按时到会。确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
4、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办公室应提前两天以上通知参会人员,并及时将会议材料递交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相关材料,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会议原始记录应包含议决事项、参与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要定期登记造册,存档备查。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撰写应尽可能清楚、全面,不仅要体现议决事项,而且要体现议决内容。除涉密内容以外,会议纪要须通过适当方式在学院内公布和通报,以充分沟通情况,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会议纪要须及时报送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办、组织部。三、议事范围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下列重要事项: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理论、路
5、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讨论解决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突出问题。2 .本学院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统战、群团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举措,以及需要党政共同落实的党的工作重要事项。3 .党组织会议研究提交的本学院总体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年度、学期工作计划。4本学院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5 .本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6 .本学院学生教育管理、奖励处分、学籍异动、招生就业、资助学金评定等重要事项。7 .本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
6、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办学资源调配和教职工福利及奖(酬)金的分配方案。8 .党组织会议研究提交的本学院报学校审定的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方案。9 .党组织会议研究提交的本学院报学校审定的教职工引进、录用与聘任、职称评定、进修学习、教职工年度考核等方案。10 .党组织会议研究提交的本学院管理权限内的干部、教师的培养、推荐、使用和管理以及人才引进等队伍建设问题。I1.本学院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12 .本学院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条学院在上述原则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对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作进一步细化和界定。四、议
7、题确定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商定,未经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第十二条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综合办公室;学院内设机构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先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以书面告知综合办公室。第十三条综合办公室汇总并提出议题初步建议后,送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审定,党总支书记、院长在会前应对重要问题充分沟通酝酿,力求形成一致意见,并征求议题事项分管学院领导的意见。需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学院领导不在时,原则上不予研究。党总支书记、院长意见分歧较大或未经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上会。确定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提出议题
8、的学院领导组织做好准备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第十四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重要事项的议题须在会前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进行风险评估。第十五条会议议题一经审定,办公室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做好参会准备。第十六条会议只讨论研究经审定的会议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五、议事程序第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题一议。所有纳入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成员充分讨论,集体研究决定。出席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提高会议效率。党政负责人末位表态发言。第十八条重要事项决策必须通过投票方式决定。科级干部的选拔,必须严格按程序确定人选后上会讨论,采用无记名投票决定,结果报校党委审定。第十九条实行党
9、政联席会议决策回避制度。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第二十条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议,待重新调查研究后再议,必要时可按组织程序向学校反映。第二十一条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作出决定的事项,党总支书记、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应及时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第二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应由办公室主任向因故未参加会议的人员通报并征询其意见。第二十三条执行保密纪律。对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情况,在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第二十四条对会议决定的事项
10、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重新研究,第二十五条各重大事项在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前,应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广泛征询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党群工作的相关事项,决策前应由党总支委会审议并形成初步意见;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提交教职工会或者教职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六、执行与监督第二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或形成的决定、决议,学院党政领导要根据分工认真执行,并督促有关人员贯彻落实,帮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参与决策人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
11、,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第二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如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或不同意见,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学院领导应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在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擅作主张,自行其事。第二十八条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和检查、督办工作,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执行情况。第二十九条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公开,及时向全体教工、师生等通报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第三十条对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策实施进度跟踪和绩效评估,确保决策的合理有效。七、附则第三十一条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未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擅自决策重大事项、不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或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根据情节进行组织处理。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