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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程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院课程建设工作,深化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规范课程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课程建设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基础性建设,是专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教学改革的关键,是提高教学水平的基础,对于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创新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三条课程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主要内容是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与建设,涉及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师资队伍、教材、教学设施设备、教学管理等方面,是学院教学基本建设的核心。第二章课程建设与管理职责第四条学院课程建设工作委员
2、会对全院的课程建设进行全面指导。其主要职责:(一)指导全院课程建设规划的制定及检查实施情况;(二)对学院课程建设中的重大改革提出咨询意见;(三)评审合格课程;(四)负责学院重点课程和校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的立项与验收评审,遴选、推荐省级在线开放课程和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申报项目;(五)指导各教学单位开展课程建设;(六)监控和评议各教学单位课程建设质量。第五条教务处是负责课程建设管理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一)根据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和学院的教学实际,制订和组织实施学院的课程建设规划;(二)协调各教学单位及行政部门开展课程建设工作;(三)对日常课程建设工作给予指导与检查;(四)组织合格课程、重点
3、课程和校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的申报与评审,组织遴选、推荐省级在线开放课程和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申报项目;(五)组织课程建设立项及项目管理。第六条教学单位是课程建设的实施者。其主要职责:(一)根据学院课程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制订本单位的课程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二)组织本单位合格课程评审的推荐和课程建设水平评估;(三)组织本单位教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调动教师参与课程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课程建设水平;(四)组织建设与申报重点课程和精品资源共享课程;(五)对新增设的课程进行审查,落实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开设任务;(六)负责课程的档案建设与管理。第七条重点课
4、程和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课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应为我院专职教师,具有高教系列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作风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良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好的合作精神,且从事该课程教学工作不少于两年。课程建设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一)负责制订本课程建设计划;(二)落实课程建设任务;(三)课程建设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审核;(四)组织本课程组教师的业务学习;(五)课程建设项目的申报、中期检查和验收;(六)负责课程建设的日常管理。第八条学院立项建设的重点课程和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版权共同归属于学院、教学单位和该课程建设项目组成员,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项目组成员(含负责人)
5、调离本院后,除享有该课程原有形式的署名权外,不再享有其他权益。第三章课程建设分类第九条我院课程分为合格课程、重点课程和精品公开课程(含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程、在线开放课程)三类,精品公开课程有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三个级别。第四章课程项目立项与评审第十条合格课程建设是指以完善课程教学基本规范为目标的常规性建设工作,不进行专项立项建设。第十一条学院每学期期初开展合格课程的评审工作,由教学单位填报合格课程评审表及相关材料,教务处组织学院课程建设工作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公布评审结果。第十二条凡是我院所有专业开设的课程,在专业开办3.5年内,90%以上的课程应建设成为合格课程。每学期期初,教务处
6、组织教学单位对该学期所开课程中的非合格课程进行申报评审;评审仍未通过的课程,须继续按照合格课程的标准进行建设,以达到合格标准。第十三条合格课程评审标准:(-)师资队伍条件。讲授本课程的教师不少于2名,主讲教师数占授课教师的50%及以上,且授课教师所修读的学科专业与该课程所属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实验实训课程必须具备学院确认的实验实训指导教师任教资格;(二)课程教学内容。课程教学内容应具有应用型课程特点,并符合应用型课程的要求,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和理论知识在实际工作环境的应用能力培养;课程教学标准(大纲)符合本课程教学目标,教学文件齐备;(三)课程建设规划。有明确的、可执行的课程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
7、(四)教材选用。选用适应于本专业培养目标的、适合应用型高等教育的、近三年出版的教材(或具有特色的自编讲义),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安排合理;(五)实验实训教学。实验实训项目开出率达到课程教学标准(大纲)的要求,内容满足课程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要求;(六)课程考核。课程考核内容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和应用能力的检验,考核过程严格规范;(七)教学基本文件。教学进度表、教案、习题、实验实训指导材料等教学基本文件建设符合学院要求。第十四条重点课程建设是在合格课程建设基础上,对公共理论课、专业理论课和专业实践课等所进行的以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改革、教学条件建设,重点是突出课程建设的特色、教改方面的成果。第十五
8、条校级精品公开课程建设是在重点课程基础上,以课程优质教学资源、教学视频共享为主要目标的课程建设工作。第十六条学院每年开展重点课程和精品公开课程建设项目立项申报和评审工作,由教学单位组织申报,教务处组织学院课程建设工作委员会进行评审,择优立项。第十七条重点课程立项原则(一)实行限额申报,每个教研室每年只允许申报1门;(二)申报课程必须是学院合格课程,并且有两年或以上的教学实践;(三)现有的校内外实践教学场所可以满足教学要求;(四)未结题课程建设项目的负责人不允许再以负责人身份申报;(五)课程教学方法设计要具有创新性,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六)课程考核设计应采用过程考核为原则,
9、考核方案应具体并可操作性强;(七)项目负责人只设一名,且须具有高教系列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八)项目团队整体素质高,必须有一名企业人员参与实际建设工作。第十八条精品公开课程立项原则(一)实行限额申报,每个教学单位每年一般可申报2门;专业数量在2个或以下的教学单位,仅可申报1门;(二)精品公开课建设项目一般以重点课程或省级获奖网络课程为基础申报,也支持极个别影响力大、受众面广的文化素质教育类课程和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课程申报;(三)精品公开课建设要求突出课程资源建设、自主化学习平台建设和面向学生、教师、社会免费开放共享的实际应用情况;(四)校级精品公开课建设项目要以具有讲师或以上职称的教师主讲为主
10、;课程建设目标如果为省级精品公开课程,项目要以具有副教授或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学术带头人主讲为主;(五)未结题课程建设项目的负责人不允许再以负责人身份申报;(六)项目负责人只设一名,且须具有高教系列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七)项目团队整体素质高,必须有一名企业人员参与实际建设工作。第十九条课程建设项目立项工作程序(一)由教研室组织课程建设团队,填写课程建设项目相应的申报书;(二)教学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课程建设项目相应的申报书进行严格审核,并根据限额和要求向教务处提交本单位推荐的课程建设项目材料;(三)教务处对照有关条件和申报限额组织开展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项目提交学院课程建设工作委员会评审;(
11、四)课程建设工作委员会组织通过初审的课程建设项目进行答辩评审与投票;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的课程,方可进入拟立项名单;(五)教务处将拟立项的课程建设项目呈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最终确定准予立项的课程建设项目并发文公布。第二十条学院在校级精品公开课程的基础上遴选、择优推荐省级在线开放课程课程和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的申报项目。第二十一条重点课程建设项目和精品公开课程建设项的建设期一般为两年,建设期内不能完成的,最多可申请延期1年。第五章课程建设项目管理第二十二条所有课程建设项目实施期间,教学单位应定期组织自评和督促检查,对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进行整改。因课程所
12、在教学单位管理不到位而导致项目建设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学院将从严控制该单位教研类项目的申请。第二十三条所有课程建设项目建设期内应接受中期检查和评审验收。检查与验收工作一般在每年三月份进行。课程建设项目中期检查需要报送中期检查报告书和相关材料;课程建设项目验收评审需要报送该项目结题验收报告书和相关材料。第二十四条重点课程建设项目在建设期满时必须申报验收评审。在建设期间认为已经成熟的可以提前申报验收评审。申报验收评审时,除了报送课程建设项目结题验收报告书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课程教学标准;(二)课程教案和教学过程相关资料;(三)自行设计的多媒体课件;(四)自编实验实训教材或讲义;(五)不少于2
13、课时的教学录像光盘;(六)各类显示教学效果和课程特色的佐证材料;(七)经费使用记录和经费使用报告;(八)重点课程建设项目负责人认为应该提交的其它材料。第二十五条精品公开课程建设是一个持续发展的过程,要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和教学条件的建设,注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考核方法与方式、课程特色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为实现课程教学资源的共享与利用,起到助教助学的作用,在项目建设期间应根据建设标准构建并完善课程网络平台和相关内容。第二十六条精品公开课程建设项目的网页建设、运行和维护由项目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学院负责制作含有课程建设项目网页导航链接的首页。第二十七条精品公开课程建设项目结题验收时,按*学院精品公
14、开课程建设标准执行,通过结题验收后认定为“*学院精品公开课程二第二十八条省级精品公开课程评审标准按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建立精品公开课程复评制度。对被评为校级及以上精品公开课程的,每三年复评一次;复评结果仍符合验收标准者,学院给予适当的经费奖励;复评结果不符合相关课程验收标准的,给予半年的整改期限,到期仍不符合验收标准者,撤消相应的课程称号。第三十条课程建设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学院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其中,5%为课程建设项目评审经费,95%为项目建设经费。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经费分三期划拨。第一期占项目经费总额的30%,在项目审定立项后划拨;第二期占项目经费总额的40%,在中期检查后
15、根据检查结果给予划拨;第三期占项目经费总额的25%,在项目验收结题后划拨。第三十二条中期检查无故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课程建设项目,学院将停止第二期经费的划拨,并取消该项目,收回已划拨经费,其该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校级教研项目及教学成果奖。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经费开支范围:(一)调研差旅费;(二)购置教学参考书;(三)编写教材、讲义或教学资料;(四)发表教学研究论文;(五)购置本课程特殊需要的小型教学、实验设备;(六)用于小样或样品制作、易损易耗品的购置等;(七)本课程建设必须的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及耗材;(八)加班劳务酬金(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0%);(九)其它经过审批的合理支出。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学院原有关课程建设的办法同时废止。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省和国家有关文件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