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査工作计划.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査工作计划.docx(5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为加强对食品销售日常监督管理,落实食品销售者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监督检查计划。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严格落实销售者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综合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双随机抽查检查等方式,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监管理念、监管制度、监管手段、监管方式创新,切实提高监管效能,有效防范
2、食品销售环节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推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改善。二、检查依据依据食品安全法、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监督抽查工作。三、检查重点1、重点对象:食品销售者、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小型食品生产企业、城乡小作坊、小商店、小摊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入网食品销售者、为食品销售主体提供食品贮存服务者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2、重点违法违规情形:虚假标注(未经许可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许可证编号等信息);仿冒(食品包装标识、文字图案等模仿其他品牌食品,误导消费者);“三无”产品(
3、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伪劣(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等)。四、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检查。是指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依法对管辖区域内监督检查对象的资格、销售行为食品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食品销售日常监管的主要形式。(二)专项检查。是指我局在某一时期针对食品销售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市场、重点品种、重点行为开展的专项执法行动。(三)双随机抽查。随机抽取食品销售者、随机选派食品安全检查员开展分局交叉互查。五、检查内容(一)日常检查1、检查内容:食品销售者资质、从
4、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入网食品销售者、为食品销售主体提供食品贮存服务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2、检查项目及频次:检查项目为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规定的全项目检查,按照风险等级类别实现全覆盖。对于尚未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的食品销售主体,选择其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方面进行重点检查。对食品销售者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检查要点表全项目的检查。3、检查人员:日常检原则上以网格化监管为基础,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二)专项检查1、检
5、查内容(1)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检查;(2)网络食品销售者专项检查;(3)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2、检查人员由县局食品安全股及其分局执法人员。(三)双随机抽查检查1、检查内容:检查食品销售者及市场主办单位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经营规范等情况。2、检查项目:按照“双随机抽查检查”清单进行全项检查3、检查对象和频次:县局从全县食品销售主体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每年度抽查2次。4、检查人员由县局各食品相关股室、队及分局随机抽取。六、工作要求(一)检人员根据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和检查指令,出示执法证件后,开展现场检查。除办理行政许可所必需的现场检查,投诉举报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
6、双随机”抽查等有因检查外,对同一相对人,原则上不得多层、重复开展日常检查。(二)检查人员应当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三)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监督检查对象,我局执法人员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日常监督检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销售活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销售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我局执法人员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立案调查制作的笔录,以及拍照、录像等的证据保全措施,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四)各分局应当依法做好日常监督检结果公示。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销售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