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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建立完善巡游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信用体系,提升巡游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XX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XX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X交运(2014)X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驾驶员在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中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综合
2、评价。第三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全县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第二章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五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第六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90日内,
3、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第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优秀)、AA级(良好)、A级(一般)和B级(不合格)。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410分
4、的,考核等级为A级;(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3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第九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应给予相应加分奖励。第十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计分,分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驾驶员,并提供查询服务。第十一条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申诉或者举报。经调查核实申诉和举报属实的,应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予以更正。第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届
5、满,经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第十三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建立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以及从业资格证件领取、注册和变更记录、培训教育、驾驶车辆基本信息等情况;(二)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查处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死伤人数、经济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等情况;
6、(四)经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第十四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巡游出租汽车市场监管,充分利用智能监管平台、投诉举报电话、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和途径收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第十五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记录和更新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方式及时公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方便社会各界查询。第三章奖惩措施第十六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上或通过其他形式标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出租汽车企业或经营者优先聘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高的巡游出租
7、汽车驾驶员,鼓励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信誉考核等级与其承包经营费用挂钩。第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要求对驾驶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出租汽车政策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营运等知识。(一)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15分的,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企业进行不少于6个学时的培训。(二)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10分的,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企业进行不少于12个学时的培训。(三)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5分的,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企业进行不少于18个学时的培训。(四)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0分及以下的,或在考核周期内被一次性扣20分
8、的,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企业组织实施不少于24个学时的培训。第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一)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为。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二)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综合得分有两次以上被计至3分及以下的;(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五)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被列入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的,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上岗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活动;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5年内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上岗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活动。重新上岗前须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第十九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撤销)从业资格证。(一)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二)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三)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四)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驾驶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