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行政处罚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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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行政处罚类)一序号违法行为执法依据级别适用条件裁量标准1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第666号修订)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严重撤销登记2对民办

2、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严重撤销登记3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撤销处罚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2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民政部令第27号)第十条登记管理机

3、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严重撤销登记4对社会团体违规使用登记证书、超范围活动、乱收费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轻微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经营额或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二)超出章程规

4、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般第2次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违法经营额或所得,数额在IOoO元以上,IooOO元以下的。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

5、止活动,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严重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经营额或所得,数额在IoOOO元以上的。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5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活动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轻微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经营额或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警告

6、,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H)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受的捐赠、资助:(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

7、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般第2次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违法经营额或所得,数额在IooO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严重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经营额或所得,数额在IOOOO元以上的。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6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二十六

8、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严重撤销登记7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严重撤销登记8对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

9、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严重取缔、没收非法财产9取缔非法民间组织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2000年4月6日)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第三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

10、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第四条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严重取缔10对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严重取缔、没收非法所得11对基金会申请设立时弄虚作假、不在规定期限内开展活动和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的处罚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11、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严重撤销登记12对基金会不按规定开展业务、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

12、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2.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第十一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13、。轻微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警告般第2次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责令停止活动严重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社会影响恶劣的。撤销登记13对养老机构违法经营和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

14、无关的活动的;(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能积极改正的责令改正般未改正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以IOOOO元以下罚款严重未改正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以IOOOO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14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公布,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

15、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轻微擅自兴建的殡葬设施尚未投入使用或销售能自行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般擅自兴建的殡葬设施尚未投入使用或销售,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未能在限期内自行改正的:擅自兴建的殡葬设施已投入使用或销售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墓穴占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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