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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退休谈话制度进行教职工退休谈话是学校人事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尊师重教的充分体现,为做好教职工退休工作,特做如下规定:一、提前告知学校每年第四季度,须根据上级规定及要求核实下一年度教职工退休人员名单。学校人事处在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在接到通知后,须及时通知到退休人员本人。二、组织谈话学校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开展退休人员的谈话活动。处级干部退休前由分管(联系)校领导谈话,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人和部门、单位党政负责人参加;副科级及以下干部退休前由所在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谈话,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参加。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退休前,由分管(联系)校领导谈话,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及部门、单位党政负责人参加;具有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退休前,由所在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谈话,人事处参加。三、工作交接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由各部门、各单位及时办理工作及资产交接;正式手续办理后,退休人员由退离休工作处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