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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学行为,维护教学秩序,督促各教学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增强任课教师的责任心与纪律性,进一步转变教风、学风和工作作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学差错是指学院教学单位及任课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因工作疏忽,对学院正常教学秩序产生一定不利影响的行为。教学事故是指学院教学部门及任课教师在教学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教学规范,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影响和一定损失的事件与行为。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三类。第二章教学差错认定及处理第三条根据教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将教学差错分为下述一些情况:1 .上课(监考
2、)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2 .酒后上课(监考);穿背心、拖鞋上课(体育课或必须换衣换鞋的情况除外);3 .上课期间吸烟、接打手机、擅离岗位;4 .未经批准擅自调课、找人代替监考;5 .未经批准提前结束课程教学或私自减课4个学时(2次课)以内;6 .因工作失职造成教学资料损毁影响教学评估、检查等;7 .一个学期教研活动无故缺勤两次以上;8 .任课教师无教案或教案无签字的;9 .侮辱、体罚或打击报复学生,给学生身心造成一定影响,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第四条教学差错处理1 .凡认定为教学差错的,由教学督导处通报教学副院长及所属教学单位,责任人所在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教学
3、副院长及教学督导处,所在部门、教学督导处备案。2 .经学院领导对处理结果审批后,由组织人事部扣发责任人2个学时/次人的学时津贴。第三章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第五条根据教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教学事故,将教学事故分为下述情况:L一般教学事故(1)上课(监考)迟到或提前下课20分钟以内。(2)教研活动无故缺勤在规定次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一学期内)。(3)未经批准提前结束课程教学或私自减课6个学时(3次课)以上。(4)侮辱、体罚或打击报复学生,给学院声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5)因工作失职,教学过程中造成学生轻微伤或仪器设备轻微损坏的,或一起丢失而后又找回的。2 .较大教学事故(1)上课(监考)迟到或提前下课2
4、0分钟以上或无故缺课一次。(2)人为或失职造成试卷泄密或私自更改考试成绩造成不良影响。(3)侮辱、体罚或打击报复学生等,使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给学院声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4)因工作失职,教学过程中造成学生轻伤或仪器设备一定损坏的,或小件设备丢失。3 .重大教学事故(1)在教学活动中传播违反国家法律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等错误言论。(2)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学生礼金等私自更改考试成绩。(3)人为或失职造成试卷泄密,给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影响。(4)因工作失职,教学(实习)过程中造成仪器设备重大损坏的,或重要设备丢失的。(5)因工作失职,教学过程中造成学生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学院造成一定的经济
5、损失或给学院带来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第六条教学事故的处理L一般教学事故处理(1)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的,在一定范围内对责任人给予通报,责任人所在部门将整改结果反馈给学院领导、教务处、督导处,并在督导处备案。(2)学院领导对处理结果审批后,由人事处扣发责任人4个学时/次人的学时津贴,本学期不得评为优秀。2 .较大教学事故处理(1)认定为较大教学事故的,在全院范围内对责任人给予通报,同时责令责任人限期整改,学院领导对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所在部门将整改结果反馈给学院领导、教务处、督导处,并在所在部门、督导处、组织人事部备案。(2)学院领导对处理结果审批后,由人事处扣发责任人6个学时/次人的
6、学时津贴,取消责任人本学期质量奖及评优评先资格,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3 .重大教学事故处理(1)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的,在全院范围内对责任人给予通报,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同时将追究所在部门的管理责任;所在部门将整改结果反馈给学院领导、教务处、教学督导处,并在所在部门、教务处、督导处、组织人事部、纪律检查室备案。(2)院党委对处理结果审批后,由人事处扣发责任人10个学时/次人的学时津贴,取消责任人本学年教学质量奖及评优评先资格,三年内不得晋升职称,必要时调离教学工作岗位。从量认定及处理:L一学期内发生3次以上(含3次,下同)教学差错的,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2 .一学期内发生3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
7、按较大教学事故处理。3 .一学期内发生3次以上较大教学事故的,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第四章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程序第八条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1 .院党委根据教学差错和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指定部门或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2 .教学差错有教学副院长、教务处、督导处及责任人所属主任及二级学院院长研究决定后报院党委备案。3 .一般教学事故有教学副院长、纪检监察室、教务处、督导处及责任人所属主任及二级学院院长研究后报院党委审批。4 ,较大或重大教学事故有.由院党委研究决定。5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一经认定,应向责任人通报处理结果;认定资料存放于教学督导处备查。第五章机构与复议第九条学院可以根据教学事故的性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第十条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如对学院认定及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责任人正式申请之日起,一般应在30工作日内给予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特殊情况下复议时间可延长至三个月。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凡此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9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