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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安全管理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实行分管院长负责制,分级管理,设放射防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二、放射性同位素购买、使用与射线装置的建设、使用及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须经环保、卫生部门审批验收,获得安全许可后方可购买、使用、运行。三、放射工作、贮存场所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牌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琐、报警装置。室外工作必须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危险标志。四、放射工作人员须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定期体检,接受个人剂量监测、防护知识培训及法规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个人剂量档案、健康档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档案”三档齐全。五、屏蔽防护1 .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2 .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六、发生放射事件,放射防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和使用部门立即采取救援措施,控制事件影响,安全保卫部门保护事件现场,立即向院有关领导报告,并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