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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指为控制病情、挽救生命,对急危重患者进行抢救并对抢救流程进行规范的制度。一、急危重患者抢救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病情危重,不立即处置可能存在危及生命或出现重要脏器功能严重损害;生命体征不稳定并有恶化倾向等。二、临床科室急危重患者的抢救,由现场级别和(或)年资最高的医师主持。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参与或主持急危重患者的抢救,不受其执业范围限制。同时及时通知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及主管医生,特殊患者或需跨科协同抢救的患者按照急会诊的要求请有关科室共同进行抢救工作,并向医务部、护理部和分管副院长汇报。三、参加急危重患者抢救的医护人员要明确分工,无条件服从主持抢救工作者的嘱示。
2、抢救过程中可下达口头医嘱,执行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复诵一遍,确认无误后执行。执行口头医嘱应及时记录执行时间、药名、剂量、给予方法等。四、心脏停止跳动后的抢救,抢救30分钟仍未恢复,生还无望时,经直系家属同意并签字后停止抢救。五、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由参加抢救的医师详细记录抢救过程,并记录在抢救现场的患者亲属姓名、关系、对抢救工作的态度等。如患者死亡,应记录患者家属及代理人对尸检的态度和意见等。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主持抢救的人员应当审核并签字。六、建立绿色通道机制,确保急危重患者优先救治,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抢救,必须全力以赴。涉及到医疗纠纷的,要报告医疗安全部。七、抢救所用药物的安甑及包装,均需经过两人核对后封存。抢救结束后,各种抢救物品、器械应及时清理、消毒、补充,物归原处,以备再用;房间进行终末消毒。八、如急危重患者的情形超出我院诊疗范围或抢救能力的,应及时拨打120急救,转院治疗。九、抢救工作期间,药房、检验、放射或其他特检科室应积极配合,总务后勤科室应保证水、电、气等供应。十、临床科室抢救设备和药品应保持可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