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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材料供给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材料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1)标的标的是供给合同的主要条款。供给合同的标的主要包括,购销物资的名称(注明牌号、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技术标准或质量要求等。(2)数量数量是供给合同中衡量标的的尺度。供给合同标的数量的计量力法要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或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不可以用含糊不清的计量单位。对于某些建筑材料,还应在合同中写明交货数量的正负尾数差、合理误差和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的规定及计算方法。(3)包装包括包装的标准和包装物的供给和回收。产品的包装标准是指产品包装的类型、规格、容量以及印刷标记等。包装物除国家明确规
2、定由需方供给的以外,应由建筑材料的供方负责供给。包装费用一般不得向需方另外收取。如果需方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合同中商定。如果包装超过原定的标准,超过部分由需方负担费用。低于原标准,应相应降低产品价格。(4)运输方式运输方式可分为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及海上运输等。一般由需方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采取哪一种运输方式。供方代办发运,运费由需方负担。(5)价格按合同双方商议的价格确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6)结算结算指供需双方对产品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开展货币清算和了结的一种形式。我国现行结算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两种。转账结算在异地之间开展,可分为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汇兑或限额结算等方法。转账结算在同城开展,有支票、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和同城托收承付等。(7)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担负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8)特殊条款如果供需双方有一些特殊的要求或条件,可通过协商,经双方认可后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在合同中明确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