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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应用技术指南1概述1.0.1为配合实施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18)7号),进一步推进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指导和规范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应用,编写本指南。1.0.2本指南适用于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骨料选用、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生产。1.0.3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的应用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建筑废弃混凝土房屋建筑和交通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工程中产生的废弃水泥混凝土。2.0.2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骨料(简称再生骨料)建筑废弃混凝土经机械破
2、碎、筛分制成的颗粒。颗粒粒径大于4.75mm的为再生粗骨料,颗粒粒径不大于4.75mm的为再生细骨料。2.0.3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以再生骨料取代部分天然骨料加工制成的建材产品。本指南根据用途分为再生骨料混凝土、再生骨料砌块(砖)、再生骨料干混砂浆、沟槽回填材料、整平层材料、再生集料混凝土路面豉、再生集料级配碎石、再生集料水泥稳定碎石、再生集料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石。2.0.4取代率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中再生骨料用量占同种骨料总用量的质量百分比,单位为。3基本规定3.0.1交通基础设施领域使用的再生骨料统称为再生集料。3.0.2再生骨料应按本指南规定合理选用,再生骨料取代率超过本指南范围
3、的,应进行专项论证。3.0.3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3.0.4按本指南生产的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其应用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3.0.5再生粗骨料、再生细骨料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规定。4再生骨料混凝土4.1 再生骨料要求4.1.1 再生骨料混凝土应掺用再生粗骨料。4.1.2 再生粗骨料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rr25177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下表要求:项目【类II类III类压碎指标/%101826杂杂物总量(按质址计)/%1.0钢筋杂物(按侦员计)/%0.10.20.3物钢筋断头
4、长度/cm3.0木屑杂物(按质量计)/%0.020.040.064.2 再生骨料混凝土要求4.2.1 适用于道路、地坪、垫层、导墙、女儿墙等部位使用的混凝土。适用的强度等级为:CI5、C20、C25、C30、C35。4.2.2 不得用于严酷环境卜.使用的混凝土(如氯盐、硫酸盐侵蚀环境等)、预应力混凝土、具有防水要求的地下结构混凝土。H1.类再生骨料混凝土不得用于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4.2.3 I类、II类再生粗骨料用于配制C35及以卜强度等级的再生骨料混凝土;W类再生粗骨料用于配制C2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再生骨料混凝土。4.2.4 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不应大于30%。4.3 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备要求4
5、.3.1 制备前应测定天然细骨料、天然粗骨料、再生粗骨料的含水率,并根据试验结果调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4.3.2 通过试配和调整确定再生骨料混凝土基准配合比。再生骨料混凝土试配强度应按下式确定:CuOfruk+1.645o式中:tcu0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试配抗压强度(MPa);feux再生骨料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MPa):一再生骨料混凝土抗压强度标准差(MPa)。4.3.3 再生骨料混凝土抗压强度标准差应根据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再生骨料混凝土统计资料计算确定。计算时,强度试件组数不应少于25组:当无统计资料时,其抗压强度标准差宜按下表取值:强度等级C1.5、C20C25,C30C
6、35抗压强度标准差()4.05.()6.04.3.4 配合比设计参数选择应满足以下要求:4.3.5 对体积法进行配合比计算。在不使用引气型外加剂时,含气量可取1%。2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相应表格,根据施工要求的坍落度和粗骨料最大粒径确定净用水量取值:根据粗骨料最大粒径和水胶比确定砂率取值。3混凝土外加剂掺量宜在仅使用天然粗骨料普通混凝土外加剂掺量的基础上增加0.1%0.2%。4应以饱和面干状态骨料为基准,进行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计算。4.3.6 配合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规定,并按下列步骤进行计算:1计匏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制强度,并
7、计算出相应的水胶比。2每立方再生骨料混凝土实际用水量由净用水量、骨料吸水率和含水率共同确定,可采用预湿处理,工作性能应满足配合比设计的要求。计算规则是:根据净用水量取值及选用的外加剂确定每立方再生骨料混凝土净用水量:附加用水量按照骨料吸水率确定。设计用水量为每立方再生骨料混凝土净用水量与附加用水量之和。3由净用水量及水胶比计算出每立方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胶凝材料总量,并确定各种胶凝材料的用量。4选取砂率,按绝对体积法计算粗骨料和细骨料的用量,并根据已确定的再生粗骨料取代率计和出再生粗骨料用量。4.3.7 首次使用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的,应进行开盘鉴定,工作性和抗压强度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生产。并应至
8、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抗压强度不应低于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制强度。4.3.8 当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或流动性异常时,应重新测定再生粗骨料含水率,并及时调整施工配合比。5再生骨料混凝土砌块(砖)5.1 再生骨料要求5.1.1 再生骨料混凝土砌块(房)应掺用再生粗骨料、再生细骨料。再生粗骨料颗粒粒径不应大于9.5mm。5.1.2 再生粗骨料、再生细骨料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混凝土砌块(砖)用再生骨料技术要求DB31/T1093规定。5.2 再生骨料混凝土砌块(砖)要求5.2.1 不得用于强酸、强碱或高浓度二氧化碳等化学侵蚀环境下的墙体、长期受热大于2(X)于的墙体、受急冷急热部位的墙体。5.
9、2.2 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砌块和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适用的强度等级划为:MU5.0、MU7.5和MU1.o.0:再生骨料承重混凝土多孔砖和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强度使用的等级为:MUI5、MU20o5.2.3 再生细骨料中粒径在0.15mm以下的颗粒含量不大于10%时,再生骨料取代率不应大于40%;粒径在0.15mm以卜.的颗粒含量大于10%且不大于20%时,再生骨料取代率不应大于30%。5.3 再生骨料混凝土砌块(砖)制备要求5.3.1 混凝土应采用强制搅拌,搅拌时间不宜少于180s。5.3.2 再生骨料混凝十.砌块(砖)脱模后宜采用室内加温养护,养护时间宜为10h12h,养护温度宜为5
10、0C55C,相对湿度不宜低于90%。随后可自然养护至28d5.3.3 再生骨料混凝土砌块(砖)自然养护时,应根据气候条件进行浇水保湿。常温条件下,每天宜浇水4次6次。温度高于30C条件卜.,宜增加1次2次浇水。浇水时应对成品表面进行覆盖。冬季气温低于5C时,不宜进行浇水,但应对成品采取覆盖保温措施。6再生骨料干混砂浆6.1 再生骨料要求6.1.1 再生骨料干混砂浆应掺用再生细骨料。6.1.2 再生细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的规定。6.2 再生骨料干混砂浆要求6.2.1 适用于砌筑、抹灰和楼地面工程。6.2.2 再生骨料干混普通砌筑砂浆适用的强度等级为:M
11、5、M7.5、M1.0、M15;再生骨料干混普通抹灰砂浆适用的强度等级为:M5、MI0、M15;再生骨料干混地面砂浆适用的强度等级为:M20。6.2.3 再生细骨料取代率不应大于40%。7沟槽回填材料7.1 再生集料要求7.1.1 沟槽回填材料应掺用再生细集料。7.1.2 再生细集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14684中、粗砂的规定。7.2 沟槽回填材料要求7.2.1 适用于城市道路开槽埋管的沟槽回填。7.2.2 再生细集料可100%取代黄砂。8整平层材料8.1 再生集料要求8.1.1 整平层材料应掺用再生细集料。8.1.2 再生细集料的细度模数应为2.33.2。8.1.3 再生细集料含泥
12、量不应大于5%。8.1.4 再生细集料颗粒最大粒径应小于9.5mm。颗粒级配范围应符合下表的规定:通过下列筛孔内质量百分比(%)筛孔(mm)9.54.752361.180.60.30.150.075通过率()I(X)9010075100509035598-300-20058.2 整平层材料要求8.2.1 适用于人行道铺筑路而砖的整平层。8.2.2 再生细集料可100%取代黄砂。9再生集料混凝土路面砖9.1再生集料要求9.1.1再生集料混凝土路面砖应掺用再生细集料。9.12再生细集料应同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614684中机制砂颗粒级配2区、3区的要求,以及II、HI类技术要求的规定。9
13、.2再生集料混凝土路面砖要求9.2.1 适用于混凝土路面砖的主体用材料,不得用于混凝土路面砖面层材料。9.2.2 再生细集料适用于带面层混凝土路面砖(C)抗压强度等级Cc40或抗折强度Cf4.0的主体。9.2.3 再生细集料取代率不应大于35%。IO再生集料级配碎石10.1再生集料要求10.1.1 再生集料级配碎石应掺用再生粗集料。10.1.2 再生粗集料的压碎值、针片状颗粒含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F20中二级及二级以卜.公路H类的规定。10.1.3 再生粗集料规格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F20的规定。10.2再生集料级配碎石要求1
14、0.2.1 适用于城市道路次干路、支路及以下道路路面结构中的垫层。适用于二级及以卜公路路面结构中的底基层。10.2.2 再生粗集料可100%取代天然碎石。H再生集料水泥稳定碎石11.1再生集料要求11.1.1 再生集料水泥稳定碎石应掺用再生粗集料、再生细集料。11.1.2 再生粗集料、再生细集料的颗粒粒径范围应为031.5mmoI1.1.1.3 3再生粗集料、再生细集料质量要求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道路、排水管道成品与半成品施工及验收规程DG/TJ08-87中其他等级公路与城市道路的规定。1.1.4 4再生粗集料、细集料规格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bF20的规
15、定。11.2 再生集料水泥稳定碎石要求11.2.1 适用于城市道路次干路、支路及以下道路路面结构中的基层、城市道路主干路路面结构中的底基层、二级公路及以下道路路面结构中的基层。11.2.2 再生粗集料、再生细集料合计取代率不应大于35%。11.2.3 再生集料水泥稳定碎石级配组成范围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现行标准道路、排水管道成品与半成品施工及验收规程DG/TJ08-87o11.3 再生集料水泥稳定碎石制备要求11.3.1 再生粗集料掺配新集料后使用,应通过配合比试验验证,确定混凝土性能满足设计要求。12再生集料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石12.1 再生集料要求12.1.1 再生集料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石应掺用再生粗集料。12.1.2 再生粗集料的颗粒粒径范用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道路、排水管道成品与半成品施工及验收规程DCyrJO8-8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