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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为了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减少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损失,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防火安全组织第一条校长(法人代表)为学校防火责任人。学校成立防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员。第二条部门、院系行政主管领导为该部门防火责任人,并确定若干义务消防队员。二、防火重点单位第三条学校仓库、档案室、图书馆、药品库等为禁火区。该区域内不准擅自动用明火,不准吸烟,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的,必须事先经各级防火责任人和保卫部门同意,制定安全措施,明确三定(定人、定岗、定责)职责后方可动用明火。第四条学生宿舍内,严禁焚烧废纸、杂物和动用明火照明,严禁使用电热器具,
2、严禁在宿舍内烧煮食物。第五条库房、档案室不得使用火炉、电炉等明火取暖。三、电源管理第六条电工、电焊工应经消防安全培训,持有培训合格上岗证,禁止非电工安装电器设备、线路,禁止非电焊工动火作业。第七条配电房内及电器设备周围要保持整洁、干净,不准堆放杂物和栽种高杆植物、藤类植物。第八条非工作需要,严禁使用电炉及其他电热器具。凡工作需要的烘箱、电炉、电烙铁等,必须放在不燃基座上,做到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第九条各类库房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各类实验室、演播室、计算机房、文印室、图书资料室、办公室等一切电器设备在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四、化学物品的管理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
3、品的管理要做到“三专双锁一定”(专人管理、专库储存、专人使用,库房钥匙双人双锁,定量领取),装运、储存、使用这类物品的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专业培训后上岗。第十二条化学危险品,必须严格领用制度,使用后剩余部分应按时交回入库。严禁乱倒、乱泼、乱扔。第十三条仓库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库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库房保持干燥、通风,通道畅通。第十四条管理人员的配备、调换,须报保卫处备案。五、建筑消防管理第十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因生产需要搭建的各种建筑物,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执行。第十六条任何部门、院系未经学院许可,不得自行改建或扩建原有建筑物,不得自行拆除门窗或破墙打洞,不得擅自变动
4、固定的消防设施。确因工作、生活需要,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进行,但不得影响原有的消防功能。第十七条校园道路,各楼梯等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非法搭建、堆放杂物。六、消防器材管理第十八条非固定消防器材由后勤总公司统一购置和配备,统一进行换药和修理(产业办的消防器材根据学校要求自行配置)。第十九条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方便的地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故意损坏和随意挪用。第二十条各部门、院系所属范围内设置的消防设施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养,防止损坏和遗失。第二十一条消防器材非火警、火灾不得动用,因灭火需要而动用的消防器材,事后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七、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第二十二条各部门、院系要经常对师生员
5、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第二十三条学校一年至少对义务消防队员培训一次,每年11月份为学校消防安全月,集中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第二十四条进入实验室、重点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学生实习要有指导老师在场。八、检查与整改第二十五条各部门防火责任人每月至少对本部门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把火灾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第二十六条每逢重大节日和学期结束前后,学校组织人员对全校消防安全进行检查,主要方法是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查组织落实,制度执行,火灾隐患,消防设施等情况。第二十七条保卫处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应及时向所在部门、院系提出整改意见。所在部门、院系应尽快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报保卫处。九、奖惩制度第二十八条凡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避免重大事故者,学校给予表扬、奖励。第二十九条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省消防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