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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合法收费,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药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各项收费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三条财务科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收费项目的立项、收缴、核算、检查工作。第二章收费项目第四条学校的收费项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学费学校按照国家和区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
2、学生收取学费。(二)住宿费学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的,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三)考试费学校根据国家和区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考试,按规定标准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费。(四)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跨学年预收。第六条服务性收费学校为学生或社会人员提供自愿选择的服务活动而收取的费用。包括培训费、租赁费等。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第七条代收费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如教材费等。收取的代收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第三章收费立项和审批第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设立或调
3、整、变更,由财务科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区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客观实际,提出收费方案报学校会议审定,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第九条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立项与审批()立项校内各部门需要设立收费项目时,须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原因、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部门、收费方式、执行期限等。同时提交有关收费依据(如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成本测算表等)。(二)初核财务科根据国家和区有关收费政策规定,对部门提交的收费项目设立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对无政策依据或依据不充分、不合理的不予受理。(三)审批初核合格的收费项目报学校会议审定。按规
4、定需要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收费项目要严格履行报批报备手续。(四)执行各收费项目的具体执收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十条因上级收费政策变化之外,涉及新增、减少、撤销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须按立项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四章资金和票据管理第十一条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务科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服务性收费原则上由财务科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学校相关部门收取,但须由财务科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各部门坐收坐支、私设账户、公款私存等“私设小金库”的行为。第十二条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收入全额
5、纳入学校收入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第十三条收费票据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票据管理办法执行。第五章学费、住宿费的收费和退费第十四条学费和住宿费的缴纳学生通过学校公布的缴费平台,将学费和住宿费缴入财政专户,缴费成功后打印电子票据。第十五条学费和住宿费的调整学生因学籍或宿舍变动需调整收费标准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提供变动情况表,由学校财务科调整收费标准,住宿费原则上每学年调整一次。第十六条学费和住宿费的减免学校积极鼓励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对经济困难学生,采取颁发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社会资助、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形式提供帮助。学工处根据学校减免规定,将每学年减免学费
6、的名单和金额报学校审定。学院或其他部门提交的学生学费、住宿费减免事项,应由财务科审核后,报学校审批。第十七条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的清收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每位学生应尽的义务。凡不按学校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又不办理助学贷款和任何手续的学生,视为故意欠费,学生主管部门应不予学籍注册。学校各系部对催缴学生学费、住宿费负有直接责任。财务科定期向相关系部通报学生欠费情况。各系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学费、住宿费及时足额上缴学校。第十八条学费和住宿费的退费每学年学习时间按10个月计算(2月、8月不计),超过半月(含半月)按一个月计,未满半月的按半月计。学生因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办理退费的,根据学生实际
7、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退费涉及时间计算的,以学生主管部门发布的退学文件时间为准;休学期满继续办理退学的,以学生主管部门发布的休学文件时间计退,新生报到后尚未注册学籍的,以学生主管部门批准退学的日期计退,已缴费且在开学一周内退学的新生全额退费。办理休学手续前已缴纳本学年学费、住宿费的,在复学时予以冲抵,如与现所在班级收费标准有差额的,多退少补。第六章收费公示第十九条学校通过招生简章、新生入学须知、公告栏、网络等形式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经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事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予收费。第七章收费检查和监督第二十条学校纪检监察处应将收费监督纳入日常工作,每年定期对收费情况、上缴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二十一条各收费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检查工作。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