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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行政复议程序5日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7日申请人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详细行政行为,可向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笈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10日被申请人应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时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15日法律、法规规定应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打算不服再向人民法
2、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打算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打算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0日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七日内依据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七日内依据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
3、我国机关依法处理.)6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详细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打算.(法律规定少于六十日的除外.状况简单,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二、行政诉讼程序3日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打算.不服对回避中请的打算的可以向作出打算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在3日内作出复议打算,并通知复议申请人.5日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木发送被告.人民法院应
4、在收到被告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原审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被上诉人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7日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应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打算是否受理的,应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10日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上诉人应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
5、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行抗力或者其他特别状况耽搁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退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打算.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级人民法院打算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状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诞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15日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30日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详细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详细
6、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6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状况下恳求行政机关履行爱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限制)90日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与诉讼的;原告丢失诉讼行为力量,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状况下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连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行政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公平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
7、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详细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详细行政行为,应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值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个月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别状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3个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在知道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别
8、状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其次审为两个月)1年申请人是公民的冲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2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知道或者应知道详细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5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涉及除不动产外的其他详细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涉及不动产的详细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