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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是我院教学、科研装备中的精华,为了充分发挥这些仪器设备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使用效益,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范围第一条单价为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购置专用配套设备(附件)后,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第二条国家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1、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2、单台(件)价格不足2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3、单价不足2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
2、缺的仪器设备。二申购和论证第三条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按照教学与科研工作的需要考虑合理布局,制定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配备方案及申购计划。使用部门需认真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第四条审批程序:1 .由申购部门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2 .系部负责人审核后,报院实训与技能鉴定中心预审;3 .由院实训与技能鉴定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具体意见。4 .报送主管校长批准,同意后,按采购条例组织招标采购。三设备购置第五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应在可行性论证报告批准后,申购部门才可进行仪器设备购置的技术谈判。其商务谈判及合同签订由实训与技能鉴定中心负
3、责进行,项目部门共同参加,做到公开、公正。第六条申购的仪器设备单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总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实行招标采购。四验收和使用第七条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是保证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正常使用的关键。设备到校后,一周内使用部门应先进行常规验收,在型号、规格、数量确认无误后,填写好*学院进口及国内贵重仪器设备开箱记录。第八条技术验收应在合同有效索赔期内,由设备购置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训与技能鉴定中心派员参加,验收完毕,填写好*学院进口及国内贵重仪器设备质量验收记录送主管部门存档。方可办理入账报销手续。第九条如果验收中发现问题,应以书面报告交采购部门,由其与有关供应商或厂家
4、联系解决,必要时可通过商检局办理索赔手续。第十条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间的协作共用网,实现资源共享。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同时,努力开展对外咨询、分析测试、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第十一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应按照校内、外,教育系统内、外服务对象的不同有所区别。校内由学校安排的教学用机原则上不收费。对校外单位测试收费,原则上略低于社会上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标准,包括原材料消耗费、水电费、适量的仪器折旧费、人工费等。对任务不足或在假期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实行浮动价收费,给予优惠。对协作项目或特殊情况双方协商收费。学校实行收支二条线,把收取的机时费,用于大型
5、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改造、功能开发和管理等费用。第十二条新购进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及时建立技术档案、设备履历书及各种记录(安装调试记录、使用记录、保养检修记录、故障事故记录等)。制定操作规程,挂在醒目之处。第十三条设备使用部门应对使用人员进行基本操作培训,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使用管理办法,每台仪器设备必须有专(兼)职操作人员,其中应有高级职称人员。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机操作。其他人员必须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四条必须做好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按时认真填报使用情况报表。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若连续二年考核使用效率低下,学校有权作校内外调拨给急需使用部门,
6、以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第十五条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切实注意安全操作,建立安全制度,定期检查,防止事故发生。第十六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和解体使用。确有需要(如功能开发、改造设备、研制新产品等),必须提出技术、经济效益合理性报告,经过主管部门和专家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五日常管理第十七条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要做到“三防四定”,即防尘、防潮、防震;定人保管、定室存放、定期保养、定期校验,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第十八条如果发生重大故障,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积极组织校内外力量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并将维修情况详细记录在履历书中。第十九条要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的,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第二十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如因人为因素受到损坏,应迅速报告主管部门,并及时追查原因,做出记录,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六调拨和报废第二十一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处理,应填写*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大型设备报废审批表,经系部负责人及主管院长审批后,送实训与技能鉴定中心。实训与技能鉴定中心会同有关专家小组进行鉴定,并报校长审批。七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实训与技能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