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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工作,保障孤儿、弃婴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通知(民发2014)99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收留抚养弃婴工作的通知(X政办(2013)1n号)等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主体合法手续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的主体,是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经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及上述三类主体兴办的收留孤儿、弃婴的机构。除上述三类主体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宗教为名从事收留孤儿、弃婴活动。区宗教部门要对已经收留孤儿
2、、弃婴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完善合法登记或备案手续。二、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工作程序按照有关规定,严禁宗教界以任何形式私自收留孤儿、弃婴,一旦发现孤儿、弃婴,要第一时间向宗教部门报告,并做好必要救治工作,同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依法对孤儿、弃婴进行妥善处置。基于目前我区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既成现状,本着以人为本理念,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宗教界已收留的孤儿、弃婴,遵循以下程序分类进行安置。(一)动员送交福利机构抚养。民政、宗教部门要引导宗教界将收留的孤儿、弃婴送交福利机构抚养,同时要为原收留人看望弃婴孤儿、奉献爱心提供便利条
3、件。孤儿、弃婴重度残疾需要长期技术性照料,或患未确诊疑难病症的,民政、宗教部门应动员将其就近送交能提供相应医疗康复条件的福利机构抚养。(二)签订代养协议。经动员后宗教界仍坚持要收留的或被收留孤儿、弃婴不愿前往福利机构的,如收留孤儿、弃婴的宗教活动场所为依法登记,并符合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且具备为儿童成长提供必需的抚养、医疗、基本康复、教育等方面基本条件的,由宗教界向宗教主管部门提交孤儿、弃婴基本情况台账及收留申请,经区宗教部门核查并提供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登记或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的证明材料后,区民政部门组织对宗教活动场所规模大小、收留孤儿弃婴户籍、教育
4、等情况进行评估审查,符合收留条件的,与其签订代养协议。收留孤儿、弃婴的宗教活动场所,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儿童成长的基本要求,负责对被收留孤儿、弃婴的抚养、医疗、教育、康复等方面的全面管理。按照工作部署,区宗教部门要于2022年3月18日前将区内收留孤儿、弃婴宗教活动场所基本情况、相关登记备案证明材料及被收留孤儿、弃婴基本信息台账收集汇总并送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按照上述有关要求协同相关单位做好评估审查,确保于3月30日前完成对符合收留条件宗教活动场所代养协议签订。区宗教部门要协同做好向宗教界宣传政策、动员其按政策办事的工作,引导宗教界依法依规签订代养协议。(三)强制送到福利机构抚养。对具
5、备收留孤儿、弃婴基本条件但不同意签订代养协议,或不具备并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收留孤儿、弃婴基本条件的,由公安、宗教、民政等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劝说引导,经教育、劝导仍拒不改正的,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其停止收留活动。能够查找到监护人的,将孤儿、弃婴交付监护人;查到不到监护人的,就近送交儿童福利机构养育收留抚养。三、明确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各方职责任务区民政、民宗、公安、教育、卫计、消防等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落实各方职责任务,强化服务意识,帮助协调解决宗教活界收留孤儿、弃婴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齐抓共管,切实保障被收留抚养孤儿、弃婴合法权益。一是解决落户问题。民政、宗教、公安等部门要协同排查
6、辖区内因缺失相关证明材料而无法落户的宗教界收留的孤儿、弃婴,并登记造册。对与民政部门签订代养协议且具备落户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可接受孤儿、弃婴落户。公安部门对经民政、宗教部门认定并登记在册的孤儿、弃婴,依据XX市公安局关于XX市公安局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办理落户。二是保障基本生活。区民政部门要对宗教界收留的孤儿、弃婴进行孤儿身份认定。对确认为弃婴孤儿的,代养的宗教活动场所负责汇总孤儿、弃婴信息,及时向民政部门申请基本生活保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录入全国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发放基本生活费。对无法录入全国儿童信息管理系统的
7、,按其他相关规定纳入保障范围。三是享受同等待遇。教育部门要依照孤儿教育保障政策,保障宗教界代养孤儿、弃婴受教育的合法权利,减免相关费用;民政部门要提供孤儿、弃婴相关证明材料,落实教育保障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要配合做好孤儿、弃婴的救治康复工作,适度减免治病费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宗教界代养的孤儿、弃婴在医疗、康复、就业等各方面享受国家福利保障待遇。四是强化监督管理。宗教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代养孤儿、弃婴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指导监督,增强工作人员及儿童的消防意识,要添置配齐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期对电源、电线、电器等进行安全检查维护;消防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不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消防安全审验申请要及时组织人员给予办理,对未能通过消防审验合格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收留抚养孤儿、弃婴。要保证孤儿、弃婴生活、居住环境干净整洁,食品卫生安全,进一步做好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等工作,不断改善宗教活动场所的抚养条件;宗教部门要引导宗教活动场所收留人进行文明管理教育,避免弃婴孤儿在姓名、穿着等方面带有明显宗教特征,不在日常生活中对弃婴孤儿灌输宗教思想,禁止用简单粗暴的方式打骂虐待儿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