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大学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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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及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的宗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第三条在学校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基建工程的实施过程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基建工程,包括学校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道路、管网等校园

2、基础设施工程。第四条学校基建工程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基建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学校作为建设单位鼓励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推进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第二章基建工程责任主体第六条基建工程五方责任主体是指承担基建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第七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建设单位按照建设

3、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办理安全监督申报,办理有关工程安全的检测手续。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第九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施工单位须按相关规定为参与该工程的所有人员包括其自身的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及分包人(不论是否建设单位指定的)施工及管理人员等,投保其认为必要的人身意外保险,对其意外或伤亡负责。还须按相关规定为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第十条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

4、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章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审查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提交含有安全技术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提交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完善安全专项方案及专家论证程序。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审核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等文件,文件应含有完善的安全监理办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督促监理单位审查以下资料,检查监理单位的审查结果。(一)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情况,以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

5、及从业资格情况;(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三)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费的使用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制订是否合理合规,以及相关措施实施情况;(四)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以及施工机械和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情况;(五)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第四章安全检查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安全检查。定期检查主要包括施工现场日常安全检查、监理单位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设备设施安全验收检查等情况。不定期检查主要包括节假日前、开工复工时和将要发

6、生特殊气候时的安全大检查,安全大检查组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负责人组成。第十五条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教育、安全责任、安全制度、安全措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操作培训、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伤亡事故处理等。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对现场监理效果进行有效监控,并做好以下工作。(一)对各工序节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监控;(二)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三)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四)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

7、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六)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七)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八)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九)施工现场封闭管理情况,施工围墙或围档安全情况,出入口人员活动监控情况;(十)施工车辆使用情况,进出校园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校内行驶确保安全。第五章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七条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若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跟踪安全整改情况,安全隐患消除后,检查整改结果。第

8、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十九条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向建设单位报告,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组织抢救人员和现场人员逃生,同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若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第二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各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研究制订事故处理方案;事故处理完毕后,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提交安全事故处理报告至建设单位;安全事故按国家相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同时完成此办法的确认与签收,签署承诺书,同意遵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基建处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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