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组织调整”与“组织处理”的理解与认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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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对组织调整与组织处理的理解与认识“组织调整”与“组织处理”都属于职务调整范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等多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都把组织调整、组织处理作为追究违纪责任和追责问责的措施之一。但“组织调整”与“组织处理”两个概念怎么理解区分?二者执行主体是否相同、适用情形孰宽孰窄、惩戒效果孰轻孰重?一、对组织调整与组织处理概念的理解组织调整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二、三种形态,是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之一。党章第四十条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

2、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而处分条例第五条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处分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纪律建设实践中创新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用党规党纪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党章的规定进行具体细化,其中将“党纪处分、组织调整”又细化为第二种形态的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和第三种形态的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因此我们可以将组织调整看作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二、三种形,它和党纪处分配合使用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

3、组织处理是对涉嫌违反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的一种处理方法。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这里可以看出,在审理阶段,组织处理适用于被审查人有违纪事实,但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情形。案件审理部门经审核,在提出免予纪律处分建议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形提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建议或者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提出组织处理建议。但在实际监督执纪中,组织处理的适用情形还不止于此。如,初步核实阶段,承办部门在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后,对

4、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被核查人,应当提出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的处置建议,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审查调查阶段,发现党员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已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果用责令辞职的组织处理方式,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及时消除影响。二、组织调整与组织处理之间的关联首先,从执行主体上来看;不论是“组织调整”还是“组织处理”都有“组织”一词,所以这两种措施的执行主体都是党组织。这里的党组织不仅仅指的是党委(党组),也包括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其次,从“调整”与“处理”的词面意思来理解:调整指的是重新调配或安排,使合于新的情况,而处理侧

5、重于指定刑和处罚,因此处理的惩戒效果大于调整;最后,从组织调整与组织处理措施使用方式上看,这两个概念即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同时提出。如,问责条例规定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就包含“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组织针对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的不同情节,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提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虽然问责条例并没有说明以上几种措施,哪些是组织调整,哪些是组织处理。但我们从这些措施的名称和排列顺序可以推断: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属于组织调整的范畴,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则属于组织处理的方式。按照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在监督执纪中加强

6、和规范运用组织措施的意见的规定,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组织处理等均属于组织措施。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监督执纪的不同阶段,可以对被函询人、被核查人、被审查蝴查人直接或者建议有关组织使用组织措施。其中,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属于批评教育类措施被单独列出,而组织调整和组织处理则被定义为“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类措施,主要有停职(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暂停履行职务、解聘等。这里的“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与问责条例中提法基本一致,也说明组织调整和组织处理措施在纪检监察机关的日常执纪中可以同时使用。此外,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

7、体系(试行)中将“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归纳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中的第一种形态指标;将“停职(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调整类措施归纳为第二种形态指标:将“降职、解聘”等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归纳为第三种形态指标。这里也印证了党章和处分条例中关于组织调整作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二、三种形态的规定。三、监督执纪中如何使用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类组织措施党的十八大之前,一些党内文件没有提出组织调整的概念,而只是对组织处理的概念进行了解释,且不同文件中组织处理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但从这些文件中组织处理的方式来看,其中是涵盖组织调整的

8、相关措施。如,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文件规定,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此文件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有:停职、调整、免职三种,而其中对于职务的调整便属于组织调整措施。另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则包括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由于上述文件是党在不同时期,针对党内出现的不同情况,为适应特定时期、特定的党组织活动需要而制定的。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

9、执纪中如何进行组织处理要视具体问题和具体规定而定如,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提出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措施,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全面从严治党,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是党中央对从严监督管理干部提出的更高要求。因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中,不仅要正确运用纪律处分手段,而且要针对不同情形,精准运用组织调整、组织处理等组织措施,充分发挥纪律惩戒的威慑性和组织措施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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