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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中省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医
2、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第三条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健康规划纲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安排使用,重点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以及其他医改相关工作,具体内容和方式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相关规划以及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障领域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研
3、究确定。第四条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要按照健康中国战略和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并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二)统筹分配,保障重点。要统筹考虑健康中国战略和医改工作、我省实际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指导督促市县级财政、卫生健康、医
4、疗保障和中医药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提供测算因素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第六条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各级公立医院实施综合改革的财政补偿补助资金。(二)卫生健康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实施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重点专科和实验室建设等补助资金。(三)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及辅助用房维修改造、信息化建设以及相关医疗设备购置等补助资金。(四)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各级
5、医疗保障部门实施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补助资金。(五)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开展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补助资金。(六)其他经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共同研究确定的与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等相关的支出。第七条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因素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一)因素法主要考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基础因素、工作任务因素等,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卫生健康能力建设、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等补助资金,
6、主要综合各地各单位工作任务量、覆盖人数、机构个数(编制床位数)、绩效考核等因素,结合调查摸底、单位申报、以前年度建设方案实施以及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分配(其中,卫生健康能力建设中人才培养补助资金=补助对象数量X补助标准)。(二)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主要考虑战略规划、工作任务、补助标准等因素,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由省卫生健康、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及规划建设方案,根据项目申报评审情况、任务分解情况、绩效目标情况以及规定的补助标准分配。对按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的补助资金,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和省中医药管理局结合实际制
7、定的项目实施及规划建设方案,应以提升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为导向,按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谋划项目建设,并制定具体的绩效目标及跟踪问效措施,规划建设原则上每35年为一个周期。(S)转移支付资金首选因素法分配,各因素选取及权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研究确定,每年结合实际动态调整。不能直接采取因素法分配的,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第八条省财政厅根据职责分工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每年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地方,并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预算
8、。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第九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各市(县)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予以复核,并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
9、。根据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绩效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对下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购买服务机制,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各类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第十一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
10、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财政部和省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第十二条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申报资金、
11、下达资金、分配资金,以及下达绩效目标等绩效管理工作时,须将相关文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