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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为进一步做好医院院务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及时发布、准确发布,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第二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第三条医院院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负总责;各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业务领域的第一责任人,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第四条发现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上报
2、医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稳妥、及时发布准确的医院信息。第五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一)以本科室、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医院院务公开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公开。(二)以医院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医院院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方可公开。第七条对未及时澄清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八条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