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企业上市服务生态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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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禅城区企业上市服务生态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优做强中心城区高端服务业,赋能佛山产业高质量发展,以佛山企业上市倍增计划“添翼行动”启动为契机,结合佛山现代保险产业集聚区建设,禅城区积极打造企业上市服务生态聚集区,吸引上市专业服务机构入驻,助力佛山企业上市发展,带动高端专业服务业在禅城区不断集聚,提升中心城区产业竞争力。为支持禅城区企业上市服务生态聚集区建设,特制定本扶持办法。第二条禅城区及祖庙街道财政安排资金总规模不少于7000万元作为专项资金,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上市服务企业进行扶持。专项资金预留总额的5%用作申报材料评审、第三方服务及政策宣讲等相关工作费用。第

2、二章扶持奖励对象第三条本规定所扶持的上市服务企业包括主要服务企业、其他服务企业和商、协会机构:(一)主要服务企业为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二)其他服务企业为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的服务机构和其他上市服务机构。(三)商、协会机构为禅城区内对企业上市具备促进作用,且上市企业和上市服务企业成员单位不少于IOO家(其中上市企业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占企业比不少于30%)的市级及以上商、协会。上述提供上市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的服务机构应遵循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3、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址、税务登记地址在佛山市禅城区打造企业上市服务生态集聚区工作方案中“禅城区企业上市服务生态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试点范围内,且承诺五年内工商注册地址、税务登记地址不迁离的上市服务企业。第三章扶持奖励标准第五条购房费用补助对新落户的主要服务企业入驻之年起3年内年营销额累计不低于6000万元(含)且纳税额不低于600万元(含),并在集聚区范围内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每家企业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是指本办法印发实施

4、后企业购买集聚区范围内的办公用房。每家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只可以申报一次购房费用补助。享受该条购房补助企业三年内不得将新购置办公用房出租、出售,否则须全额退回依据本条所获得的购房费用补助。享受该条购房补助企业不可同时申请租金补助,对已获得租金补助后购房的企业,需退还差额补助。第六条租金补助(一)对主要服务企业给予三个档次租金补助:第一档:对新注册成立或区外迁入的,入驻之年起3年内年主营业务销售累计不低于6000万元(含)且纳税额累计不低于600万元(含)的主要服务企业按照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金额的50%给予入驻之年起3年内任意2年的租金补助。每家企业(机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二档

5、:对新注册成立或区外迁入的,入驻之年起3年内年主营业务销售累计不低于3000万元(含)且纳税额不低于300万元(含)的主要服务企业按照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金额的30%给予入驻之年起3年内任意2年的租金补助。每家企业(机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三档:对区内搬迁至集聚区的,该企业上一年度年主营业务销售不低于1000万元及以上、纳税额不低于100万元以上,且迁入后本年度主营业务销售和纳税额增长均不低于10%及以上的主要服务企业,按照达标年度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租金补助。每家企业(机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区内搬迁企业不包括街道辖区范围内搬迁企业。(二)对其他

6、服务企业给予二个档次租金补助:第一档:对新注册成立或区外迁入的其他服务企业,年主营业务销售不低于Iooo万元及以上且年纳税额不低于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入驻之年起2年内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金额的30%给予租金补助。每家企业(机构)租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二档:符合备案资质的其他服务企业,按照入驻之年起2年内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金额的15%给予租房补助。每家企业(机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三)对新入驻的商、协会机构,按照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金额的50%给予入驻之年起连续3年的租房补助。每家企业(机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四)上述企业(机构)签订的自用物业租赁合同租赁

7、期限不少于5年,且企业(机构)对外分租、转租的办公用房不得申请该项补助。第七条装修补助(一)对主要服务企业给予三个档次装修补助:第一档:新注册成立或区外迁入的,入驻之年起前3年年主营业务销售累计不低于6000万元及以上且纳税额累计不低于600万元及以上的主要服务企业,按照其办公用房装修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每家企业(机构)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二档:对新注册成立或区外迁入的,入驻之年起前3年年主营业务销售累计不低于3000万元及以上且纳税额累计不低于3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其办公用房装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每家企业(机构)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三档:对区

8、内搬迁至集聚区的,上一年度年主营业务销售不低于IOOo万元及以上、纳税额不低于100万元以上,且迁入本年度纳税额增长不低于10%的主要服务企业,按照其办公用房装修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每家企业(机构)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区内搬迁企业不包括街道辖区范围内搬迁企业。(二)对新注册成立或区外迁入的其他服务企业,年主营业务销售不低于1000万元及以上且纳税额不低于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其办公用房装修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每家企业(机构)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S)对新入驻的商、协会机构,按照其办公用房装修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每家企业(机构)装修补助最高不

9、超过30万元。(四)上述企业(机构)签订的自用物业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且企业(机构)对外分租、转租的办公用房不得申请该项补助。第八条业务奖励(一)鼓励推动企业上市1、推动企业股改。对成功推动佛山市企业完成股改并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的上市服务企业,按照单个服务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业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2、推动境内外上市。对成功推动佛山市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纽约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新加坡交易所等区政府认可的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上市服务企业,按照单个服务合同金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业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如在股改阶段或推

10、动企业“新三板”挂牌已获得扶持,则按扣减已获得扶持资金后的差额给予扶持。(二)鼓励推动企业“新三板”挂牌对成功推动佛山市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上市服务企业,按照单个服务合同金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九条人才奖励(一)对当年度主营业务销售累计不低于2000万元(含)且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含),于禅城区内缴税及缴纳社保的职工人数不少于30人的企业(机构),给予该企业(机构)5名高级人才奖励,按照奖励对象年度应纳税个人工资薪金总额的16%给予奖励,且该项奖励金额不超过奖励对象年度在禅城区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80%o(二)对当年度

11、主营业务销售累计不低于IOOO万元(含)且纳税额不低于100万元(含),于禅城区内缴税及缴纳社保的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的企业,给予该企业(机构)4名高级人才奖励,按照奖励对象年度应纳税个人工资薪金总额的12%给予奖励,且该项奖励金额不超过奖励对象年度在禅城区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60%o第十条本办法对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涉及入驻之年起前3年累计年主营业务销售和累计纳税额的奖励条款采取“企业承诺奖励制”的方式实施:即于入驻之年起前2年内申请奖励的企业需签订自选奖励档次的履约承诺书并申请当年度奖励,于第3年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达标档次与承诺档次不一致的,采取“多还少补”的方式执行;考核不达标

12、任一档次的企业则须返还前2年已获得的奖励资金。第十一条本办法对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实行优先奖励,若第五条、第六条及第七条奖励合计超出企业当年对禅城区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100%,则暂不发放第八条奖励,直至企业累计对禅城区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100%高于依据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已奖励金额的则启动发放第八条奖励。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第八条奖励当年超出对禅城区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可递延至下一年度发放,最长递延期限两年。商、协会机构除外。第十二条对经审核,符合上市服务企业资质的优质企业(机构),可纳入“禅城区企业上市服务企业白名单”。第十三条支持招商中介加快发展,对引入街道辖区内的上市服务企业的招商中

13、介,按照佛山市禅城区鼓励社会化大招商实施办法进行资金扶持奖励。第四章其他第十四条对于促进禅城区企业上市服务生态集聚区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扶持项目,可由禅城区政府研究决定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第十五条本办法奖励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照税收分成比例分担,其中区负担的资金先由区财政向祖庙街道拨付,再由祖庙街道向扶持对象支付。第十六条对由区、街道财政负担的同类型扶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第十七条申报本办法扶持的企业(机构)从入驻之年起需承诺享受本办法扶持资金5年内不得迁离集聚区范围,否则需全额退还已享受的本办法扶持资金。第十八条除特别注明之外,本办法所称“不低于”、“以上”、“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所涉及的经营数据和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第十九条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支持和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相应资金,5年内不得申请区、街道各类扶持资金补助,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Ho第二十一条对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申报后可以连续3年享受相关扶持,且扶持资金没有拨付完毕的,在本办法有效期结束后仍可以享受余下年度政策条款奖励,并接受对应考核。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祖庙街道办事处(祖庙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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