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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企业党组织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1)议事决策形式。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组织议事决策形式为党员大会或党(委)支委会,党(委)支委会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员大会根据需要召开。(2)议事决策内容和程序。凡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党(委)支委会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讨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先征求群众意见,提交党员大会或群众大会通过。(3)议事决策要求。党员大会、党(委)支委会一般由书记主持,书记暂缺或因其他原因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员会议由全体党员参加,党(委)支委会由党委成员、支部委员参加。党员大会、党(委)支委会召开前,应首先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事内容告知与会人员。党员大会应到正式党员三分之二参加方可召开。党员大会、党(委)支委会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对会上发表的不同意见和需要保密的一般不得公开。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所议事项作出决策,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方可通过。如发生分歧、不能达成一致,应暂缓作出决议和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无条件服从,坚决执行,保留个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