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课时)质量管理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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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曹福君学习内容:一、我国的现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制一、我国的现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制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依据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依据三、法律法规赋予的质量职责三、法律法规赋予的质量职责四、如何做到质量管理工作到位四、如何做到质量管理工作到位一、我国的现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制一、我国的现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和设计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

2、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质量管理规定第七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

3、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质量管理规定第十条)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依据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依据(一)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法律,与法律类相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

4、定程序决定并以法定方式对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法律效力低于法规,以部门令的形式发布,在行业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对违反者可予以行政处罚。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2000.1.30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1997.12.213.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第9号令,1999.3.4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6号令,2008.11.35.其他规章(二)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指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规章,但在行业内有较强的强制约束力,主要用于通知特定

5、事项、说明具体问题,因而具有更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实际工作中应用较广泛。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有: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有: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2.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3.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建管2005304号4. 其它规范性文件(三)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指为了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满足标准化要求,国家和水利行业制定的一系列工程技术规范、操作工艺规程、验收标准、质量标准等技术文件。技术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可违背。 水利行业技术标准非常多,一些常用的技术标准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6、(9个专业).SL631-639,2012-101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各类施工技术规范(要时刻关注近二年颁布的行业规程、规范,目前有8个)(四)设计文件(四)设计文件 设计报告、施工图纸及施工技术要求三、法律法规赋予的质量职责三、法律法规赋予的质量职责(一)项目法人的质量职责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

7、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

8、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职责(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职责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

9、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职责(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职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

10、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施工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产品包装和

11、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四)监理单位的质量职责(四)监理单位的质量职责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

12、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五)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职责(五)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职责质量监督工作的依据: 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质量监督工作方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

13、巡回监督。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在工程施工中,根据本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为: 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对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进行

14、检查。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工程质量监督权限: 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六)质量检测(六)质量检测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15、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七)质量终身责任制(七)质量终身责任制 1999年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对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作了具体规定,这也是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的一个重要补充。(七)

16、质量终身责任制(七)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对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领导责任。 项目法人责任制。基础设施项目,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八)质量违法处罚(八)质量违法处罚 为对质量违法责任进行追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规章中,都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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