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源低价值可回收物兜底回收专项补助试行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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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噪泗县生活源低价值可回收物兜底回收专项补助试行办法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为推进我县生活源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从源头上减少废弃的生活垃圾,特制订竦泗县生活源低价值可回收物兜底回收专项补助试行办法。补助品类。参照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低价值再生资源指导目录规定,及竦泗县生活源低价值可回收物兜底回收专项补助试行办法,结合竦泗实际,确定废玻璃(如各类平板玻璃、玻璃瓶等)、废泡沫两类低附加值固体废物为竦泗县生活源低价值再生资源回收物的补助品类。补助对象。补助对象须具备如下条件:(1)在舟山市范围内工商登记从事针对区域内产生的再生资源回收业务。

2、(2)依法纳税,无重大行政违法记录;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市场主体。(3)具有废玻璃、废泡沫两类低附加值固体废物加工处理能力。(4)在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中做到合理定价、应收尽收的市场主体。(5)配备有可精准溯源的数字化管理平台或支撑台账,确保生活源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的真实性。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1)补助标准:每吨低价值可回收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地生活垃圾的清运、处置两项财政支出费用之和,建议补助标准不高于800元/吨。(2)资金来源:补贴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县财政年度最高支出不超过44万元。监督管理。参与城镇生活垃圾兜底回收的市场主体,应每年与县经信局签订兜底回收责任书,明确具体职责,并同步报县财政局及县类办备案;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和县分类办每年应对兜底回收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按一定程序组织开展资金补助申报。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分类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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