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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学习解读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讲义)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部分:规定的出台背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生产安全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种设备安全关系人
2、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质量安全意识明显提升,特种设备安全水平不断提高,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需要看到的是,一些生产单位仍然存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齐、职责不清、质量安全管控不到位等情况,导致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形成潜在风险隐患。从2021年情况来看,因设备制造、维修检修、安装拆卸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缺陷导致的事故达14.29%,反映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还不到位,需要通过法制手段加强督促落实。总局研究制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就是为进一步推动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
3、主体责任,强化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管控,配齐配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有效提升质量安全水平。起草工作由总局特种设备局牵头负责。2022年10月,成立规定起草组,启动起草工作。随后召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专题会,确定了规定的总体制定思路、框架和重点措施,形成规定初稿。11月9日至11月24日,共召开4次专题会研究修改规定草案。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部分:规定的主要内容规定主要分为总则和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九个章节,以及附则。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基本职责等内容;明确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分级负责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九个章节按照九类不同设备,提出人员配备、职责分工、管理培训等具体要求。在风险防控机制方面,明确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特种设备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并对每类设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在职责分工方面,明确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一次
5、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O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风险防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履职保障方面,明确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
6、法履行职责。同时,要求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企业建立并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第三部分:规定的有关说明(一)关于责任落实。规定聚焦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关键少数”,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工作职责,通过“关键少数”把特种设备安全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出了问题后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二)关于框架结构。规定分为总则和分则,围绕特种设备生产环节,将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九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整合为一个规章,在总则中体现共性要求,在各章中根据不同
7、设备类型明确具体要求,有利于生产单位全面理解掌握并运用到生产过程中,具有较好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三)关于法律责任。明确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I、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第四部分:规定的全文学习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
8、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依法落实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
9、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第二章锅炉第四条锅炉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锅炉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锅炉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锅炉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锅炉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锅炉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锅炉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锅炉生产等否决建议,锅炉生产单
10、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六条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锅炉质量安全管理能力:(一)熟悉锅炉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二)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三)具备识别和防控锅炉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四)熟悉本单位锅炉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五)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
11、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第七条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实施锅炉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二)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程序文件;(三)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四)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锅炉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六)实施对不合格品(项)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七)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生产的锅炉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八)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
12、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十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锅炉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锅炉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锅炉质量安全总监职责。第八条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关工作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三)发现问题应当与
13、当事人及时联系、解决,必要时责令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四)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五)配合检验机构做好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等工作;(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锅炉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锅炉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锅炉质量安全员守则。第九条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锅炉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锅炉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第十条锅炉生产单位应
14、当建立锅炉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锅炉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锅炉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第十一条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建立锅炉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锅炉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锅炉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第十二条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建立锅炉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锅炉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15、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锅炉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第十三条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锅炉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锅炉质量安全总监职责锅炉质量安全员守则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锅炉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锅炉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锅炉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第十五条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锅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锅炉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锅炉生产要求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第十六条锅炉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鼓励锅炉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锅炉生产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锅炉生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