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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学习解读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讲义)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进一步 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 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同 时废止。第一部分:办法的出台背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数量庞大、涉及领域广,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占 据重要地位,是全社会能源消费增量的主要来源之一。节能审查制度是促 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
2、学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源头性举措, 也是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的重要抓手。近日,国家发展 改革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加强节能审查 制度能效源头把关作用、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 中和具有重要意义。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习近平总书记对此高度重视,要求推动 能源消费革命,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有效落实节能优先方针,把节能贯 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作为国家节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节能审查制度是严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效准入关的重要举措。自制度实 施以来,为深入
3、开展节能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 化产业结构、促进各领域高质量发展、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和高效节能 产品设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十四五”以来,党 中央、国务院对节能工作作出一系列新的部署安排,对节能审查工作提出 了新的更高要求。修订出台办法是进一步加强节能审查制度源头把关 作用的必然选择,有利于为我国节能降碳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更好支撑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第二部分:办法的要点解答问:请介绍一下节能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取得的进展和成效?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提高新上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从源 头减少能源浪费的一项重要制度,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
4、竣工验 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2010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0年第 6号),正式建立并实施节能审查制度。2016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 年第44号),进一步精简了审查范围,细化了审查要求,提高了审查效能。 节能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在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 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 促进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一是从源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
5、少能源浪费。节能审查以节能相关 政策制度和强制性节能标准为重要依据,对项目的能效水平、用能情况、 节能措施等进行全面审查,引导和推动项目选用先进工艺技术设备、规划 合理可行的能源管理机制,对扎实有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形成有力支撑。根据近年数据测算,通过开展节能审查,全国每年可节约能源超过700万 吨标准煤。二是有效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节能审查将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本地区能耗强度降低管理要求等方面作为重要审查内 容,指导和推动地方深入研判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区节能降碳形势的影响, 有效发挥了节能审查的能效源头把关作用,促进能源要素逐步向能耗低、 能效高、附加值高的项目流动和配置,
6、切实保障高质量发展合理用能需求, 加快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三是充分发挥节能服务功能促进企业节能增效。节能审查“管”“服”一体, 在实施过程中注重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节能服务。通过行业对标、专业 指导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提出技术路线优化、工艺设备选用等方面的意见 建议,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国内外可借鉴的先进适用经验做法,帮助项目 单位通过节能和提高能效实现降本增效。问:请问为什么要修订办法?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能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有效 落实节能优先方针,把节能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加快形 成能源节约型社会。“十四五”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 面贯彻新发展理
7、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印发2030年 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重要文件,都对 新形势下的节能工作作出一系列新的部署安排,对进一步完善节能审查制 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随着节能制度建设和工作实践不断创新发展, 地方在制度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总的来看,原办法的部 分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特别是在落实新的能 耗调控政策要求、优化细化具体操作办法、提升节能审查工作效能、强化 法律责任约束机制等方面亟待进一步完善。为指导各地区高质量做好新形 势下的节能审查工作,我们对原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问:请问办法修订主要包括哪些方
8、面的内容?答:办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 能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节能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着力健全制 度规定,提升工作效能,主要修订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加强政策有效衔接。进一步明确节能审查工作导向,加强办法 与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政策的有效衔接,突出重点控制化石能源 消费的导向,在节能报告编制和审查中对项目的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 费、原料用能、碳排放等数据提供和应用提出要求。二是补充完善制度要求。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加强协调联动。优化节 能审查变更、节能验收、节能审查意见逾期、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条 件等既有制度,完善节能报告编制和审查要求,补充跨区域
9、和打捆项目审 查、项目数据调度等必要管理规定。三是调整优化重点环节。将省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5000吨标准煤提 高至1万吨标准煤,提升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管精 管好。聚焦节能审查行政许可关键环节,要求节能审查机关制定并公开服 务指南,细化审查受理、逾期重新审查等环节规定,强化节能审查服务和 工作指导要求。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节能审查有关情况作为节能监察和节能目 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闭环管理。进一步明确未批先建、未按 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答:修订前的办法共有18条内容,未分章节。修订后,办法 采用章
10、节形式,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附则6章,共3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基本范畴、工 作内容和适用范围,以及财政经费保障要求等。第二章,管理职责。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项目管理 权限、业务受理、部门分工、审批时序、项目审查要求等。第三章,节能审查。主要规定了节能报告编制、评审要求、意见出具、 节能验收要求等。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平台管理、 数据报送、动态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置 措施,明确了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法律责
11、任。第六章,附则。规定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了本办 法的解释权归属和施行时间。问:请问如何抓好节能审查制度的贯彻落实?答:修订出台办法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节能审查工作效能,将 对各地区扎实有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形成有力支撑。为推动节能审查制度 落地落实,办法对以下几方面工作作出了规定:一是加强工作统筹衔接。办法明确部门管理职责,有效压实各方 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 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结合实际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 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12、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 部门对本地区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特别是节能审查机 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要加强部门间的工作衔接。二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强化了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相关 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节能审查机关要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 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 理职责,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 作的重要参考。三是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办法细化未批先建、以不正当手
13、段通 过或逃避节能审查、未按规定开展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 等情况的处罚处置措施,明确节能审查机关、节能服务机构、节能评审机 构等有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强调要将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的 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 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第三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 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 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
14、共和国节约能 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 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 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 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 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 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 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 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
15、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 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 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 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费形势、 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展等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 工作进行督导。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根据本地 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
16、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 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 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 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 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 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 的工作指导。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能 审查机关应与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重大高耗能项目 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意见,并及时将本部门节能审 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