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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经营单位及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发包工程项目,应以生产经营单位名义进行,严禁以某一部门的名义进行发包。明确发包工程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对发包工程进行管理。建立完善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要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安全业绩好的企业作为承包商,要对进入本单位的承包商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向承包商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承包商的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承包商安全管理责任承包商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
2、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承包商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包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承包商应确保员工开展各种作业之前,接受与工作有关的安全培训。作业之前,承包商应确保员工了解并执行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作业规程。同一工程项目或同一施工场所有多个承包商施工时,生产经营单位应与承包商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单位对各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