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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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41.1 编制目的41.2 编制依据41.3 适用范围41.4 工作原则52组织指挥体系52.1 县级层面52.2 街道及乡镇层面62.3 现场层面63灾害救助准备7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84.1 灾情信息报告84.2 灾情信息发布105应急响应115.1 I级响应115.2 II级响应155.3 In级响应195.4 IV级响应215.5 启动条件调整255.6 响应终止266灾后救助266.1 过渡期生活救助266.2 冬春生活救助266.3 倒房重建救助287保障措施307.1 资金保障307.2 物资保障307.3 通信和信息保障327.4 装备和设施保障317

2、.5 人力资源保障327.6 社会动员保障337.7 科技保障337.8 宣传和培训338附则348.1 术语解释348.2 预案演练368.3 预案管理368.4 预案解释368.5 预案实施369附件36附件1应急总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37附件2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架构图48附件3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491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 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防震减灾重要指 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由安照县委、 县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 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

3、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 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 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 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 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情 况统计调查制度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事 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 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应急救助工作。

4、 当毗邻区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或县委、 县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 助工作。1.4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 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 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 灾害全过程管理。2组织指挥体系2.1 县级层面2.1.1 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总指挥部)为 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

5、县自然 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 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负责 与相关部门和各成员单位、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 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2.1.2 专家组县应急局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自然灾害救助专家组,对全县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 全县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 见。2.2 街道及乡镇层面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救灾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应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

6、织、协调和指 挥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加 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制订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方案;对 本行政区域发生的自然灾害,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灾情,开 展先期应急救助;及时组织力量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最大程 度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3 现场层面当发生一般、较大自然灾害时,县应急总指挥部成立自然灾 害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 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开展自然灾 害救助工作。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县应急总指挥部即为现 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组织成立综合协调、

7、灾情评估、抢险救援、安全维稳、医疗防疫、 新闻宣传和生活救助等专项工作组。县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 位、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负责具体实施自然灾害救 助工作。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指 挥部的统一领导。3灾害救助准备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 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有关成员单位通报自 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 信息数据。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 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 响基本生活、需要

8、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 项救助准备措施:(1 )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预 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2 )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 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 )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 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工 作。(4 )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 准备工作。(5 )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总指挥部及时报告预警及灾 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4

9、.1 灾情信息报告4.1.1 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单位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 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 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以乡镇(街道)为统计 单位,县应急局为上报单位。教育、通信管理、经济信息、民政、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委、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 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林业、气象、 海事、电力、燃气、供水等相关涉灾部门(行业)须按照要求提 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并接受县政府统计机 构的业务指导和部门间灾情共享工作。4.1.2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1 )自然灾害背景、灾害发生时

10、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2 )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包括紧急避险 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需过渡期救助 人口、人员伤亡失踪人口等,含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农作 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3 )救灾救援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人员安置处置情况、 已采取的救助救援保障措施(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 和装备等发放救灾款物情况、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的典型事例 等内容。(4 )受灾地区的救助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内容。4.1.3 灾情信息报告方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应急局应使用国家自 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

11、,提高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的 信息化水平。遇常规通信中断等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 邮件等进行灾情报送,待通信恢复正常后,及时补报。4.1.4 灾情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1 )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村(社区)、相关涉灾部 门(行业)基层站所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县级涉灾部门(行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灾情 和救灾工作情况;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涉灾 部门(行业)应对灾情立即进行核实,并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 内向县应急局、市级有关部门(行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 救灾工作情况;县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收集、汇总本 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12、向市应急局以及县委、县政府报 告。对于人员因灾致伤致死亡(失踪)、社会舆论广泛关注、房 屋大量倒塌或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各涉灾单 位应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2 )续报: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村(社 区)、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基层站所每日10时前上报受灾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每日11时前上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每日12时前才等截至前一日 24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市应急局及县委、县政府,灾 情发生重大变化时要立即报告。(3 )核报: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在3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数据(

13、含因灾倒损房屋台账、人员死 亡失踪台账、灾情损失台账诉口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应急局报告; 县应急局接报后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和救灾工作情况,并 向市应急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4 )发生干旱灾害,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县应急局初报 灾情;县应急局汇总上报市应急局及县委、县政府。在旱情发展 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 报。4.1.5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应急总指挥部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应急局、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 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4.2灾

14、情信息发布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灾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宣传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要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全县各级宣传、网信、广电、 文化旅游等部门应配合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预警、灾情等应 急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前,县应急总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 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 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 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应急响应按照自然灾害的危害

15、程度、造成的损失情况等因素,自然灾 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工、口、山、IV四级。5.1 工级响应5.1.1 启动条件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 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1)死亡10人以上;(2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3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600户以上;(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数10万人以上;(5 )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I级响应的情形及 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工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5.1.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 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建议,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决定启动I 级响应。5.1.3 响应措施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 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 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 )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 副总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应急 管理专家队伍及有关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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