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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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在重大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规定,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以子公

2、司身份在公司的经审计综合账目中获计及并被综合计算的实体以及其他公司对其具有控制并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被视为公司的子公司的实体(以下统称“子公司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是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接收和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S)公司所属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分支机构领导人员;(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七)上述部门或子公司报至公司投资者

3、关系部备案的联系人。上述报告义务人均负有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点向公司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并对所报告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五条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指定1人作为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联系人并报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备案;如联系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第三章重大事项的范围及报告时点第六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及相关决议;(二)公司或所属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重要合同,合同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4、净利润5%以上(海外业务合同额为外币的,按照报告日汇率折算)、或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要合同;(三)公司或所属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利润5%以上、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投资项目;(四)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达到披露标准的股份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及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等重大交易事项,有关详情参见本制度附录一;(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三章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须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给予某实体的贷款、上市公司为联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及作出担保、控股股东质押股份、贷款协议载有关于控股股

5、东须履行特定责任的条件、上市公司违反贷款协议、结业及清盘等,有关详情参见本制度附录二;(六)公司或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拟购回、出售或其他方式赎回公司的上市证券;(七)公司拟分配、发行或授予股份、可转换股份的证券或可认购任何股份或上述可转换证券的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A)公司或所属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对外提供的任何担保;(九)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发生的关联(连)交易事项;(十)公司或所属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1 .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或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

6、0%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 .虽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但基于案件特殊性,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3 .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事项;4 .涉及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诉讼、仲裁事项。(十一)出现下列可能致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5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6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

7、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8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9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0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12 .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十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3 .变更会计政策

8、、会计估计;4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5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6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7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8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9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10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9、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11 .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12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13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14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5 .可能构成公司的内幕消息的事项,即关于公司的、公司的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的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公司上市证券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具体消息

10、或资料;16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十三)其他可能构成公司内幕消息的情形,即关于公司的、公司的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的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公司上市证券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具体消息或资料。第七条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依据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二)相关股东或者实

11、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六)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如果公司已公开披露本章所述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报告决议情况;(二)拟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

12、向书或者协议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报告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13、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报告进展或者变化情况。第四章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及相关要求第九条重大事项的报告应遵循下列程序:(一)公司所属各级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时,经履行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决策审批程序后上报股份公司,并由公司根据事项类别和部门职责划分签批至相关部门办理;(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别收集和汇总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发生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在完成对报告事项的确认和判断后,涉及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时报送投资者关系部;(三)董事会秘书确定重大事项是否履行相应的披露程序,确定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投资者关系部完成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14、。需履行会议审定程序的事项,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发出会议通知。对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敏感信息,投资者关系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及时与有关监管部门、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澄清。第十条重大事项应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二)所涉及的中标通知书、合同意向书或协议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律文书等;(四)公司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报告义务人认为与事项密

15、切相关的其他重要材料。(七)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或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投资者关系部需要进一步了解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报告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对报告义务人进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所属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建立重大事项的管理台账。第五章保密措施第十二条在重大事项报告过程中,应当合理界定需要知悉该重大事项人员的范围。任何接触或知悉重大事项的企业和个人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相关人员还须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规定。第十三条公司按行业管理要求向银行、税务、工商、统计、国资、外汇等外部政府主管单位报送的材料、报表等含有第六条所述重大事项的,必须事先征求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意见。如果确因工作需要提前向特定对象透露尚未发布的法定披露信息和其他股价敏感信息的,则必须设定尽可能少的透露内容和最小范围的透露对象,有必要时,需与透露对象签定保密协议条款约定其在该保密内容未发布前负有的保密义务和泄密的法律责任。第六章奖惩第十四条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的考核评价制度。由于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失职,对应报告重大事项瞒报、少报、漏报或导致重大事项泄露的,公司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由此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或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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