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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场所必须清洁、卫生,地面硬化平整无积水;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严格区分,生产场所不得存放生活用品;生产车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加工车间不得堆放杂物,原料与成品堆放应与加工车间严格区分;加工车间、库房应有防蝇、防鼠、防虫设施;物料堆放应离地离墙。生产的生熟食品及盛放器具应隔离存放,存放成品的器具应洁净卫生;定期对使用的工具、设施、管道进行清洗、消毒。指定专、兼职人员定期检查环境卫生执行情况,保存清洗、消毒和检查记录。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
2、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和产品销售台账。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销售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严格落实把关制度,进货时查验该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相关标准等相关证照是否齐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使用限量添加。严格按照使
3、用说明添加,严禁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要做到单独(专柜)存放并有专人负责保管。从业人员应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才能上岗。工作时必须穿戴工作衣帽鞋和口罩,衣帽鞋应定期消毒,手指甲应修剪整齐,不得藏污纳垢,不得佩戴饰物。凡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每位从业人员均有义务报告自己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产品不受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