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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总则1.1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投资企业,生产型企业工人可另行制定标准。1.2 制定目的:为规范公司的集资款管理,特制定本规定。2缴纳管理2.1 凡是集团的正式员工应按不同档次缴交集资款,并签订集资款自愿缴纳同意书集资款按集团当年度规定的月息与集资者结算。个人调节税由各公司承担,每半年计付利息一次,次年10日前付清(集资利息随银行利息调整参照调整),遇人员在集团内部调动的,其集资款转入所属新公司。2.2 员工岗位调整的,按新的岗位档次计算,多还少补(集资款有超出的部分,本人愿意留在公司的,也可以参照集资款计付利息,超出档次部分中途可以随时申请退回)。2.3 维修师傅、学徒工、试
2、用工、临时人员由本人自愿缴交,如本人中途需要使用资金,随时可申请退回集资款,报请本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在三天内付给。2.4 本公司员工除了规定必须缴交集资款金额外还允许员工自愿集资,金额不限,自愿集资的款项要用时可随时提取,但必须提前三天向财务部门报告,其利息仍按当年度规定月息计付(按天计算),个人调节税由公司承担。2.5集资款由各公司负责收取后统一缴交集团资金中心。3缴交集资款的各类档次标准如下:第一年第二年起每年备注普通员工30000元10000元累计10万元止集团总部各部门部长、副部长;子(孙)公司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副经理60000元20000元累计20万元止集团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
3、裁助理、各子(孙)公司总经理90000元30000元累计50万元止4退款管理4.1 员工辞职、辞退、退休的,按公司的规定办理完各项离职手续后,结清帐务,其集资款由所在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人力资源部(或人资行政部)负责人签字后三天内付给,在职人员集资款中途不得退。4.2 公司员工在经营中由于个人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的、泄漏公司商业机密的、从事第二职业的、违反公司有关制度的及其他应该承担的责任,受到公司处罚及个人应承担赔偿的损失,按公司规定应在10天内赔出,赔款没有按期缴交或缴交不足的,公司有权从集资款中扣除,其集资款不足规定部分的本人应在一个月内补足,否则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4.3 员工从事无经济责任岗位的,若确因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及时缴交集资款,需缓交的或不愿缴交集资款、或需少交集资款的,应由本人填写个人集资款暂不缴纳申请书或写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总裁(或总经理)批准后执行。5附则5.1 本规定于2008年11月6日修订,之前发布的集资款管理规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终止实施。5.2 本规定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5.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录:1相关表单1.1 个人集资款暂不缴纳申请书1.2 集资款自愿缴纳同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