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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知情同意书签字制度一、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输血、麻醉、实验性临床医疗等都应当有病人签署的病情或特殊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或由病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但必须有病人签署的病情知情同意委托书,同时有被委托人同意接受委托的签字。二、病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病人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病人,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名的情况下,需经院长或者院长授权的总值班审签,并报医教部备案。三、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病人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病人近亲属并由病人签署病情知情同意委托书,再由病人委托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病人无近亲属的或病人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由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四、病情知情同意书包括手术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麻醉知情同意书、自动出院知情申请同意书等等。同意书的内容格式按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年版)及省病历书写规范(修订版)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