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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养老实施方案“十三五”以来,持续优化养老方式和服务模式,构建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融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形成了多样化、多元化、多业态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格局,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一、优化普惠型养老服务供给体系(一)强化居家养老政策支持开展居家探访关爱服务。在城镇社区,实行普遍巡访和重点巡访相结合,采取“社工+邻里+志愿者+医生”相结合等多种模式,通过电话、视频、探访等多种形式,定期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身心关爱服务。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到2025年,医疗救助呼救系统覆盖所有特殊困难老年人。鼓励探索独生子女父母
2、护理假制度,对需要长期照护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提供“喘息服务”。探索发展家庭养老床位。落实监督管理政策和服务标准规范,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家庭养老床位,根据老年人意愿和需求提供全天候、全方位长期照护服务。探索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改造和运营的支持政策。开展家庭照护者培训。将家庭照护者培训纳入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为老服务组织等定期面向老年人及其子女亲属开设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可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免费开放部分公益性课程。鼓励低龄老年人参加社会化照护培训。(二)丰富社区养老服务供给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按照“一街道一中心,一社区一站(点)”标
3、准,街道建设的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设立养老服务管理中心;社区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实现日间照料全覆盖。支持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与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连锁化运营,支持养老机构利用配套设施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具备条件的探索失能老年人全日托养服务,构建定位精准、功能互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到2025年,基本形成“一刻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积极推进老年人助餐、助洁助浴服务。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发展形式多样的助餐、配送餐模式。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打造一批标准化社区老年食堂或供餐助餐服务点,配置老年流动餐车,提高普惠性和可及性。鼓励经营者根据实际服务成
4、本和适度利润水平确定收费标准,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参与供餐助餐服务,引导物流企业、外卖平台等参与配送服务。鼓励供餐助餐服务机构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探索开展社区助浴、入户助浴等服务。推进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化。充分利用省级社区日间照料信息化平台,完善市、县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信息服务平台,推动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其他生活服务提供商等与社区老年人需求精准对接,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用品代购、餐饮外卖、家政预约、代收代缴、辅助出行、挂号取药、精神慰藉等“菜单式”就近便捷服务,实现“子女网上下单,老人线下体验服务”。(三)拓展养老机构服务功能加强综合性养老机构建设。实施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发
5、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养老机构,重点支持新建护理型养老服务设施和照护服务能力改造提升项目。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推动其在长期照护服务标准规范完善、专业人才培养储备、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服务、康复辅助器具推广运用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养老机构提质发展。鼓励养老机构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模式,提高床位利用率。探索养老机构通过加盟合作、委托运营、服务外包等方式打造城市养老服务联合体。鼓励社会力量组建规模化、品牌化的养老服务集团,培育养老服务龙头企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为失智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养老机构或
6、设置服务专区,探索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引导养老机构立足自身定位,合理延伸服务范围,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为老年提供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强化政策引导,对普通型养老服务床位和护理型床位实行差异化补助,到2025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5%o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探索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监管。引进优质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早期介入、全程参与委托经营的公办养老机构项目工程建设,支持开展规模化、连锁化运营。探索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或拓展为连锁服务机构。(四)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丰富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按照“就近就便、互利互惠”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和改造
7、医养结合机构,保障接收失能老年人的规模化、集团化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土地供应。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养老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或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及接续性医疗机构开展签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疗机构、安宁疗护中心等。鼓励连锁化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集中签订合作协议。鼓励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联体管理,根据服务老年人的特点,合理核定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医保限额。到2025年,养老服务机构普遍具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提升基层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
8、提升行动,支持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增设以康复、护理为主的门诊机构。积极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项目。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互助幸福院统筹规划、毗邻建设,通过签约合作等方式实现资源整合、服务衔接。推进居家老年人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建立签约服务关系。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推动老年人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标准相衔接,健全医养结合标准规范体系。加强医疗卫生、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应用,提升医养结合信息化水平。发展面向居家、社区和机构的智慧医养结合服务。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护理服务”。实施
9、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推动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严格落实居家、社区和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的疫情防控措施。(五)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建设“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布局,打造县乡村衔接互通、功能互补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体系。县级层面成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建设具备综合功能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依托农村幸福院、邻里互助点等发展互助性养老。突出县级中枢指导作用。建设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或拓展县级照护型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服务功能,发挥行业管理、技术指导、应急支援、培训示范等作用。依托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具备线上点单线下提供服务功能,协助做
10、好入网老年人数据分析、服务质量监管等工作。鼓励指导中心、失能照护机构和信息平台一体打造融合发展。强化乡镇综合服务功能。综合考虑功能定位、区域布局和老年人口分布等因素,支持具备条件的乡镇养老机构转型提升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增加综合服务功能,将专业服务延伸至农村幸福院、邻里互助点和居家老年人。到2025年,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有率不低于60%,基本实现服务全覆盖。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以农村幸福院、邻里互助点等为依托,构建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网络。改造提升农村幸福院,依托农村综合服务站、村卫生室、便利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村民自有住宅设立邻里互助点,明确专人负责或统筹使用公益岗位,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
11、助餐、助医、助娱和心理慰藉等力所能及的服务。鼓励专业服务机构托管运营农村互助养老设施。到2025年,农村互助性养老基本实现全覆盖,可持续运营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六)支持各类社会主体参与探索市场化运作机制。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各类主体提供普惠型服务,扩大供给,提高质量,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市场原则下的普惠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综合考虑企业建设运营成本、政策支持情况、消费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普惠型养老服务项目受益范围和支持政策,推动普惠养老服务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确保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机构等能够持续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
12、与。引导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广泛对接老年人需求,提供就近就便消费服务。探索“物业+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合作,提供助餐、定期巡访等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零售服务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探索开展为老服务功能。加大国有经济投入。加强国有经济在养老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布局。引导地方国有资本进入养老行业,培育发展以普惠型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国有企业。对主要承担养老服务功能的国有企业,重点考核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运营效率等情况。二、完善全流程养老服务监管体系(一)强化养老服务法治保障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挥养老服务法规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13、、规范合同管理、调处服务纠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实现养老服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发挥基层党组织、基层群众性组织、涉老社会组织的作用,建立养老服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做好涉老矛盾纠纷预警、排查、化解。加强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老年人及其家属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引导其自觉守法用法,理性表达诉求。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倡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费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二)创新养老服务监管方式落实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加强协
14、同监管、信用监管和信息共享。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推行“互联网+监管”。建立覆盖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全行业信用管理体系。持续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压实养老机构主体责任,主动防范消除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指导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规范服务纠纷处理程序,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完善退出机制,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三、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
15、障体系(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实施机制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按照国家标准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各部门互认、按需使用,作为发放老年人补贴、接受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培育综合评估机构,加强能力建设和规范管理。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养老保障、生活照料、康复照护、社会救助等适宜服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科技进步进行动态调整,逐步丰富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二)加强公办养老机构保障能力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坚持公办养老
16、机构公益属性,根据特困老年人规模确定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总量下限,做好规划建设和运转保障等工作,在满足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等(以下统称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原贝1.不得兴建超高标准、超规模的公办养老机构。提高长期照护服务能力。鼓励县(市、区)新改扩建县级区域性失能特困人员照护服务机构,配强专业照护人员,配齐医疗服务资源。持续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增加护理型床位,提升失能照护能力,增设失智老年人照护专区,在满足政策保障对象入住需求的基础上,优先安排社会失能老年人入住。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原地改造升级项目,不需要调整规划用途,不额外占用建设指标。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针对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提升公办养老机构应急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