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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林地林木流转实施方案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完善“三权分置”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林权有序流转,推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化经营,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我局起草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出台背景我区林地面积大,森林资源丰富,林地面积360.6平方公里约占总面积77%,森林蓄积124.0157万立方米
2、,管理难度大。我区林地林木流转早,现有的流转合同大多签订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和本世纪初,由于林权历经多次改革,特别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林地流转处于自发阶段,存在着流转程序、合同协议不规范、不完善等问题,有的合同内容规定也并不合理,导致后续在村集体和村民之间、村民和村民之间产生争议,双方的义务权利没有厘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影响林区稳定和社会和谐。另外,大多数的流转合同签订经过村民和村集体双方后并未进行审查把关,各镇对于辖区内的林地林木流转情况并未清楚掌握,这种情况严重制约我区对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不利于充分实现森林资源价值和促进林业生产力发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林地林木流转仅做出原则性规定,广东
3、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和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的通知对于林地林木流转各方面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由于分布在两个规定中,不方便向基层宣传普及,且上位法作为规定全省的管理办法,其规定内容有些是概括性的,并没有具体到我区实际情况,同时又因为体制机制原因,部分工作未落实到位。为了适应我区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实际需要,明确我区相关各部门在林地林木流转中的分工和职责,更好地向基层宣传林地林木流转的相关政策,有必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将上位法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整合。综上,为落实上位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林权有序流转,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我局起草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林地林木流
4、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二、制定依据(一)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2017年10月)(二)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的通知(2018年8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修订)(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修正)(五)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2022年6月修正)(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3月修正)(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A)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九)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1月)(十)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6年5月修正)三、
5、主要内容实施方案全文共六部分,分别为总体要求、流转方式和程序、流转合同的签订和备案、各部门分工与职责、流转保障和其他说明。具体情况如下:(一)总体要求阐述实施方案制定的指导思想、林地林木流转的适用范围和流转原则。此外,本章也对流入方资格和流转期限进行了规定,有利于保障依法流转后林业经济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二)流转方式和程序本章针对过去存在的林地林木流转不规范的问题,明确规定了各类林地林木流转的方式、程序及规定要求。林地林木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让、转包、互换、入股、抵押等各种方式进行流转。对流转程序和规定区分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和家庭承包的林地流转、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流转,同时
6、对再流转和合资、合作、共有的流转等特殊情形也做出了相应规定。(三)流转合同的签订和备案本章针对流转合同不规范的问题,明确了流转合同的内容以及统一的格式文本。为加强对合同的指导和管理,根据上位法建立了林地流转合同备案制度和流转情况统计制度,对负责备案和统计的工作部门和流入方需提交的材料进行细化规定。(四)各部门分工与职责为体现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林地林木流转规范有序,本章内容明确了各级在林地林木流转的责任。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林权登记;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负责建设和维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各镇政府负责对流转双方签订合同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监督流入方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林木。(五)流转保障本章从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流转政策和鼓励农户积极探索新型林业经营模式,对推动林业规模化经营、盘活森林资源资产、营造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良好氛围具有积极作用。同时,对流转过程中和后续可能产生的争议以及本方案实施前已经签订的林地流转合同协议提供了解决方法,有利于规范流转秩序,实现依法流转。(六)其他说明对于本办法的解释单位、生效时间和有效期的说明。